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3-20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医疗风险,更好地为广大病人服务,制定本办法:

1. 各科室均应建立医疗差错登记薄。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及时登记,及时讨论,找出原因,吸取教训。

2. 科室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救治病人,挽回损失,保管好各种医疗文书和物品以备核查。同时上报职能科组长、门诊部主任和校领导。依据相关规定主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 对发生的事故应及时鉴定,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按国家规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严肃处理。

4. 医务人员由于违反医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未认真履行“三查七对”或“四查十对”制度,未履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或脱岗,以至延误病人诊断及治疗、加重病情、延长愈合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70%,本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同时绩效考核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

5. 凡在本年度中科室出现医疗事故及大的医疗差错,给患者造成损失的,本年度集体取消评优资格。

6.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过失行为时,未向科组长汇报和未积极采取措施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科组长隐瞒不报者,将追究其管理责任。

附:

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概念

(一)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

疏忽大意过失:

1)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人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人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2)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人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人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人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

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人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人的危害结果发生。

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

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这点要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危害性:其行为造成了对病人的危害。导致病人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医疗技术事故: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人造成危害的结果。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医疗差错: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尚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情形。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唯一区别在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即医疗差错所造成的后果是一般性的,未达到病人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

医疗差错并不意味着病人及其家属丧失了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医疗差错本身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侵害的是病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病人造成了不应有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已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医疗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具体到医疗差错的处理,医疗单位应赔偿因其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使病人增加的医疗费、护工费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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