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文学与传媒学院 时间:2025-10-27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经2025年第10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科学研究处反馈。




岭南师范学院

2025年7月14




岭南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推动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从事横向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持续推动科研高质量发展,提升学校服务国家战略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以及《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具体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营非事业单位法人、国际机构或境外其他合法组织、个人等委托或协作研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项目,以及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得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

本办法所述社会服务科研项目是指学校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单位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或委托方式取得的非纵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服务与管理、科技咨询、专题调研等相关的科研项目。

各类国培、省培、学科教学研究与改革、社会考试类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

第二章  联络与信息发布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与政府、企事业单位联络,对接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拓展合作渠道,建立长效合作研究机制,持续开展深层次合作。

第四条 投标类项目的投标材料须经二级单位审核,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盖章;需通过投标程序的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由申报人自行办理投标事项,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供指导。中标后须将中标材料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再签订合同。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审查和授权签字制度,以岭南师范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应使用学校相关项目合同模板。未经学校授权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合同,违者将追究责任。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有正式批文或立项书、任务书等文件的,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六条 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

(一)合同商洽。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充分论证,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研究计划,形成可行性研究方案。

(二)拟定合同条款。合同各方充分论证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书须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方法、预期目标和预期成果,清晰、全面地规定签约双方责任、义务,并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处理方法。

(三)合同审核。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四)合同签订。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名,填写签订日期并加盖“岭南师范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或“岭南师范学院”公章(含骑缝章)。

(五)合同归档。合同签订后,合作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将正式合同书原件交至归口管理部门归档。

第七条 项目编号原则上采用学校合同编号。

第四章  过程及结项管理

第八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前须向科研处申报、备案,合作方委托研究的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账管理。未在科研处备案,经费未汇入学校账号管理的项目,不能作为科研工作业绩享受有关政策待遇,也不能作为考核、晋升的有效条件。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凡涉及到工商、税收等费用的,由项目经费支付。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过程中,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均属于固定资产,原则上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并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境外科研合作项目的,在立项前,项目负责人须报科研管理部门、国际交流合作等相关部门进行涉密审核。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利用工作和学校的设备等便利条件,私自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发生违约或经费使用不当情况,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进度开展研究,并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如需调整任务目标,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申请项目终止,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报二级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协议,按协议约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合作方存在违约行为,或与合作方发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负有查明原因和收集证据的义务,并及时与合作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应及时提出诉求和解决方案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及规法管理部门,在规法管理部门指导下,通过相关途径处理。

第十八条 在处理项目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确需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可从该项目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则由项目负责人补足。因违约对学校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视具体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中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在廉洁协议、承诺函、延期协议、终止协议、技术报告、结题报告等材料上加盖学校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或出具法人证书复印件的,则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项目相关科研成果的分配方式。若因科研成果分配未在合同中做约定而产生纠纷,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研究进度,及时向委托方追缴经费或余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变更及终止

项目应根据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办理结题、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结题

项目完成且合同经费全部到账(根据实际工作量计价的,完成后付足款项可视为全部到账),由委托方出具结题验收证明(相关证明、正式函件等均可作为有效凭证)。项目负责人需将验收报告或结题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交至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可办理结题手续。

(二)变更

项目未完成但合同已到期且经费未能全部到账的,负责人应联系委托方及时签署项目变更协议,延长合同期限,直至项目完成并结题。项目完成但经费未能全部到账的,负责人应联系委托方及时签署项目变更协议,延长合同期限,并向委托方追缴经费。

(三)终止

项目因故未能完成且经费未能全部到账的,负责人应联系委托方及时签署项目终止协议,或者调整研究内容。与委托方签订终止协议的项目,可视为结题,将终止协议提交至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可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全过程必须遵循伦理规范,涉及到以下相关活动的必须通过伦理审查后方可开展,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活动;

(二)涉及实验动物的活动;

(三)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活动;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全过程必须遵循学术诚信规范,尤其在签订、产生衍生学术成果等重要节点必须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在学术成果发表(出版、授权等)前后一定期限内,将全部署名作者知情书、实验场所和操作人员信息、原始数据保存方式及地点等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全过程科研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等),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地进行记录与保存,且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作为科研档案原始材料的提供者,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和实施项目任务时,应将科研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布置给项目成员,做好原始材料的积累。在项目立项、结项、产生学术成果等过程中,要按照相应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并录入学校科研创新服务系统,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十七条 所在二级单位作为科研项目档案的基层管理单位,有责任按规定对本单位各类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提交相关各类项目材料,及时汇总、整理,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