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文学与传媒学院 时间:2025-10-27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已于2025年6月12日经2025年第8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科学研究处反馈。



岭南师范学院

2025年6月16




岭南师范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提升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地位,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函〔2019〕71号)、《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2号)、《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2号)、《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及《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平台包括两类:一是纵向科研平台,是指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国家、省市或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科研平台;二是由学校立项建设的校内科研平台。

第三条 科研平台研究方向的设定,原则上需与学科及团队的研究方向保持高度契合。秉持资源优化整合、学科交叉融合、校地紧密协作的理念,致力于推动相关学科建设与创新体系完善。通过平台建设,促进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形成,保障有组织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助力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培养,并积极拓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第四条 科研平台建设旨在凝聚明确的研究方向,充分彰显学科特色,推动协同创新发展。通过平台汇聚、培养并吸引高层次专业人才,打造特色突出、优势显著的研究团队。聚焦解决相关领域的前沿理论和技术难题,构建知识创新与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有效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科研平台的引领与示范效应,增强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纵向科研平台的申报按审批单位要求执行。申报校级科研平台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

(二)有较强的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四)有明确的学院、学科依托,在某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或特色,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五)有较深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平台负责人;

(六)有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第六条 纵向科研平台,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经学校批准后申报。校级科研平台,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组织申报,由依托建设的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科研管理部门,经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和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一般应由在职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领域学术带头人担任。科研平台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相同部门同级科研平台的负责人。

第八条 学校全体科研人员可按科研需要参与各类科研平台,但原则上参加相同部门同级科研平台不超过2个。若变更团队成员,需履行审批手续,建设期或运行期的第三年不得变更团队成员。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科研平台管理实施由科研管理部门、二级单位、科研平台负责人共同参与的三级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平台的论证、遴选和考核;二级单位负责为科研平台提供科研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科研平台负责人负责科研平台的具体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各类科研平台负责人全部由学校统一聘任,每个平台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不定行政级别,任期一般为三年,尚未通过验收的纵向科研平台的负责人任期可适当延长。任期内如平台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退休的则自动解除聘任,如出现学术不端或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负责人的情况,则经相关程序认定后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科研平台规章制度,负责内部人员、设备、经费、档案等管理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研平台安全、有序运行;

(四)组织科研平台成员按建设目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组织完成科研平台建设阶段性总结、接受检查、考核、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科研平台可根据情况成立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负责科研计划和科研选题论证,协调开放事宜,评议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指导和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本平台建设中的重要学术和技术问题。纵向科研平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应及时制定本平台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发展规划。科研平台每年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建设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立项建设的前三年为建设期,建设期结束应重新论证平台研究方向和团队人员组成。建设期考核合格,进入运行期。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的所有资产均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科研平台获得的相关成果可同时署名所依托的二级单位和科研平台。

第十六条 获立项的各类科研平台,依托单位变更必须由原单位同意;各类科研平台的研究人员在建设期内原则上保持稳定,其中校内科研平台确因研究需要需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平台负责人须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新增人员自审批通过之日后获得的科研业绩可纳入科研平台业绩考核中。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对外开展技术合作、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等活动时,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变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校级科研平台更名、撤销、合并、负责人变更等重大调整,由依托的二级单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批准成立的程序逐级审批。

第四章  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划拨:

(一)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包括主管部门划拨经费、项目经费、学校建设经费、企业和个人资助经费等。

(二)科研平台在三年建设期内,学校提供建设经费,建设期经费标准为:上级部门已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理工科类20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其他科研平台由学校根据研究任务及完成情况确定。

(三)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建设期第一年划拨建设经费的50%,考核合格划拨建设经费的50%,考核不合格,暂停划拨50%经费。考核不合格责令一年内整改,整改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划拨建设经费的50%,未完成目标任务停拨经费。

(四)建设期结束后,科研平台进入运行期,每三年为一个运行周期。科研平台运行期完成目标任务考核后,根据学校审议决定的经费额度拨付运行经费。

(五)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科研平台建设,由科研平台负责人统一支配使用。若晋升更高层次科研平台,则按新级别科研平台标准拨付经费,不重复拨付。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科研经费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对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建设期或运行期的第三年对三年的建设或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期和运行期内,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3项;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可免于考核,直接认定优秀。或完成以下目标任务中4项及以上为优秀、3项为合格、低于3项为不合格:

(一)理工科类:团队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A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 篇,其中T2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0篇。人文社科类:团队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B类及以上学术论文或优秀宣传思想文化成果15篇,其中学术论文不少于10篇。

(二)新增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

(三)横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到账200万元(人文社科类减半)。

(四)研究报告、决策建议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3项。

(五)出版B类及以上学术著作4部(理工科类减半)。

(六)授权发明专利6项。

第二十五条 考核时下列科研成果视为无效:

(一)学术不端行为取得的科研成果;

(二)第一署名单位非岭南师范学院的科研成果;

(三)与科研平台研究方向不相符的项目、论文、专著、奖励、发明专利、研究报告、决策建议等科研成果;

(四)非本科研平台团队成员的科研成果;

(五)在其他科研平台考核中使用过的科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岭南师范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岭师科研〔2018〕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