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文学与传媒学院 时间:2024-10-27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经2025年第12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科学研究处反馈。


    岭南师范学院

   2025年10月10日



岭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

清单+包干制”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积极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科研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以及《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干制”是指项目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本办法适用于自2022年起批准资助的各级各类明确要求实施“包干制”的科研项目。批准资助的主管部门有“包干制”相关管理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在申报阶段签署承诺书交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不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经费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项目绩效、管理费等支出。

(一)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修,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以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1.材料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3.燃料动力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发生的车、船、航空器的燃油费用可在燃料动力支出中列支。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求,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也可列支。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纳入“三公”经费、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及考核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等费用。

6.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

(三)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绩效: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在项目主管单位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项目主管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数学类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得超过60%。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五)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使用。项目主管单位有明确规定管理费提取要求的,按照项目主管单位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项目总资助经费的5%提取,由学校纳入预算管理,按科研管理部门3.5%、二级单位1.5%的比例安排使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列入以下“普遍性禁止清单”或“具体性禁止清单”的事项均禁止开支。具体如下:

(一)普遍性禁止清单

1.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法纪等行为的支出。

2.不得用于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3.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4.不得列支私人或家庭费用。

5.不得列支基建设施的建造费、改造费。

6.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偿还债务等。

7.不得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8.不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

(二)具体性禁止清单

1.设备费科目中不得列支通用办公设备(项目组成员研发专用设备除外)费用;不得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软件工具的购置、试制或租赁费用。

2.材料支出科目中不得列支办公耗材及基本建设材料(因科研项目研发需要的除外)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支出科目中不得向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者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4.燃料动力支出科目中不得列支与交通工具相关的油、电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支出科目不得超标准列支;不得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或重复领取相关补助;不得列支旅游景点门票、纪念品等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科目中不得列支在被列为“预警期刊”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费用;不得支出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产生的润色费、翻译费。

7.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中不得超标准列支专家咨询费;不得向项目组成员、项目管理人员、未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不得列支应由教育经费承担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和论文答辩费。

8.绩效支出科目不得超标准提取。

9.不得在项目实施期满后且验收未有结论前列支费用(执行期内应付未付的费用除外)。

10.不得在支出科目中列支与其用途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按照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纳入科研诚信不良名单,收回违规使用的经费。

第三章 决算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经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单位。

由学校联合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参与单位应编制本单位项目经费决算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汇总编制经费总决算。

第十一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故终止、撤销、验收不通过或结题的项目,应及时按有关要求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和不合规使用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国家、各级主管部门、学校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包干制项目及负责人不定期开展经费执行情况的跟踪与评估,其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结余经费使用与后续支持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岭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岭师科研〔2022〕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岭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干制”个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