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规范我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和《湛江师范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主要指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我院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条例以及《岭南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包括:
1、传达和讨论上级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制定、调整学院的办学思路、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制定、调整学院的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等。
3、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4、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学院党政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学院人才引进和年度考核、酬金分配、职称评定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学院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院级奖惩事项的评定,院级以上先进(优秀)集体或先进(优秀)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7、重大事件、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8、学院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9、教学与科研等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
10、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奖励和惩处重要事项
11、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院各教学系主任、各教学系副主任、各教学系支部书记、学院分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副主任(教学)、科研秘书等干部人选的推荐或任免。
2、学科带头人的推荐招聘。
3、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4、出席学校党代会、教代会人选的推荐。
5、其它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人才引进、人事调配等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办公室及设备维修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的申请上报。
2、教学与科研等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3、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与上报。
4、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项目。
5、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预算中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2、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000元以上的支出。
3、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000元的支出。
4、其他重大的开支项目。
三、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学院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班子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决议、研究和决定学院重要工作以及交流思想、沟通信息的重要会议。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岭南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明确学院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三)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学院党政联席会的人员是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和分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要做好会议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给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应在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的意见。
(二)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义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三)出席会议的成员超过或达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五)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会议记录人应按要求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案。若会议认为必要,可形成《纪要》下发传达。
(六)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七)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
(八)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会议指定的成员向其传达会议的决定。
(九)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决定、决议形成的过程,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十)根据议题的不同,党政联席会由院长或书记分别主持。一般情况下,属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奖惩、经费使用和收入分配等议题由院长提出并主持;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干部教育与推荐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提出并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事项由院长和书记协商主持。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集体决策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在行动上坚决贯彻落实。
(二)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以便发挥他们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四)决议和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院长和书记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进行复议,视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五)学院教职工依照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了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或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七、附则
本细则由法政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