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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院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

2017/10/10 00:00:00人浏览作者:法政学院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改进对学生的思想指导、学习指导和生活指导。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增强学生的竞争力,设立政治辅导员岗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和我校有关文件精神,按每300人在校学生配备一名政治辅导员和一名兼职政治辅导员的标准设岗。

第三条:政治辅导员的任职资格是: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或优秀本科毕业生,中共党员,热爱学生的学生工作,能和学生打成一片,对学生既耐心教育指导,又能严格要求,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参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有奉献精神、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作风踏实、深入。

第四条:政治辅导员的产生办法实行聘任制与选任制相结合。(1)在新分配来校的硕士研究生中聘任。(2)按干部聘用工作条件规定报请学校人事处在优秀本科生中公开招聘选留。

第五条:政治辅导员在院党委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院、系党政领导的指导。

第六条:政治辅导员采取年级辅导制和首问负责制,强调“全院一盘棋”、“标新立异”科学的学生工作发展观,齐心协力做好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等工作。

第七条:政治辅导员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校院的学生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法纪教育,做好稳定工作,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健康发展。

2、熟悉所管辖的班级的每个学生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籍贯、家庭政治面目、经历、专业、学业、家庭等)和思想冶金部,做好经常性思想和教育服务工作。

3、熟悉教学和培养工作的各个环节,经常与任课教师联系,及时发现并配合教师做好教学中的思想工作。

4、每学期初,根据学校和院工作安排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院(级)学生工作计划,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学期末,作出书面工作总结。

5、加强学生建设,帮助学生适应,充实大学生活,培养学生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优良学风,组织学生开展创建“良好学风”达标班活动。

6、指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和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7、经常深入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开展深入细致思想教育,对不不正确认识、违纪行为、心理障碍以及学生生活有困难的学生应及时掌握情况,并予以关心,做好工作,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院领导。

8、加强学生思想教育,组织并参加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军训和其它集体活动,指导和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9、指导学生党支部工作。做好学生党建和入学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考察和推优工作。

10、教育、督促学生遵纪守法,提高文明修养,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11、密切学校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定期向院系通报学生,尤其是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争取家长的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12、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课余文化生活,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文化活动,科技活动以及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

1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奖学金、货款的申请、评审、发放工作,做好学生综合测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毕业生就业及文明离校等工作。

14、指导学生会、分团委、学生社团、学生刊物等工作。

15、掌握特困生,贫困生情况,指导并帮助他(她)们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想方设法为他(她)们排忧解难。

16、为有心理障碍和疾病的学生安排和提供心理咨询和医疗等方面的帮助。

1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工作。

第八条:政治辅导员的工作每学期考核一次,由分管领导主持,党政领导参加,广泛听取师生和各部门的意见,根据他(她)们履行职责的情况,写出考核评语,并在优秀、良好、合格、较差中确定某一等级。

第九条:经考核合格以上的政治辅导员根据“湛江师范学院政治辅导员的待遇”和《法政学院基金管理及酬金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享受政治辅导员工作业绩津贴,并对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较差者扣发业绩津贴1/3,对连续两次考核较差者退回人事处另作安排。

第十条:本条例由法政学院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