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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17/10/10 00:00:00人浏览作者:法政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法政学院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明确职责,健全机制,交叉任职,共同负责”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法政学院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法政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法政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人员组成。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也可扩大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学院党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改革、稳定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

2、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3、讨论研究法政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

4、讨论研究法政学院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计划制定与调整、教师和教辅人员岗位配置、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督导及教学管理方面的其它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法政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目标。

6、讨论研究法政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专业方向调整以及学科建设方面的其它重要问题。

7、讨论研究法政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养、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的选派。

8、讨论研究法政学院年度经费使用原则、资金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9、讨论研究法政学院教职工的津贴分配、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10、讨论研究法政学院下属各系、室的干部及调整的建议,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职工年度考核、津贴发放、奖惩以及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11、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学生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讨论研究法政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13、讨论研究法政学院院务公开的有关事宜。

14、讨论研究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方面的问题。

15、法政学院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会议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法政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在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如遇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确定。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凡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会前班子成员要相互沟通,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协商,避免临时动议。

第八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法政学院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按照党政职责分工,分别由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要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讨论中,与会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的决定经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或请示学校党委和行政主管领导,意见比较成熟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的形成过程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

第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法政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办公室主任担任记录员。会议后,记录员须及时将会议记录送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审阅、签字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