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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

2017/10/10 00:00:00人浏览作者:法政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院教职工队伍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教师管理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院教职工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引导广大教职工为人师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为推进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建功立业。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把教职工的政治荣誉、物质利益与其创造的工作业绩联系起来。

第五条  凡我院在职教职工,在育人、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成绩突出,收效显著者。

2、认真钻研业务,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圆满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3、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有重要科研成果或发明创造,在学科专业领域以及在推广科技成果方面成绩突出者。

4、其他突出事迹应给予奖励者。

第六条  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物质奖励

授予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社团活动优秀指导老师;考研优秀指导老师;青年教学能手等。

第七条  学院设置党群工作先进奖项(集体、个人)

(1)先进党总支、先进党支部

(2)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3)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八条  授予荣誉称号由学院统一安排,定期评选。受到学校及上级奖励的,学院给予一定形式的宣传,并给一定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  所获奖励是职工考核、晋职、晋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条  凡我院教职工有下列违纪、失职行为之一,在院内进行通报批判,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

1、教学工作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出现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者。

2、擅自停课、迟到、早退,考试考查中弄虚作假、泄露试题等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者。

3、在招生就业、评职晋级、福利分配等项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营私舞弊者。

4、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生活中师德、师风堕落者。

第十一条  受到通报批判者,本学年内取消院内评优资格。并扣除本学年度平均奖的20%。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的处分,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三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若认为处理不当,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