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对象是我院在职人员的科学研究成果。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只奖励我院在职人员承担的部分。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参照学校的科研业绩认定和奖励范围,包括项目类和成果类两大类,项目类分为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两个小类,成果类分为学术论文、学术著作、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软科学成果以及科研成果奖六个小类。
第四条 学院每年提取学校下拨业绩津贴总额的3%作为科研奖励基金,并按分值分配。
科研业绩认定和奖励的分值依据《岭南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奖励办法》(试行)(岭师科研【2018】61号)认定并计算。
第五条 奖金分配方法是:先计算出全院科研成果奖励的总分值,把当年提取的3%酬金除以总分值得出每分值的奖金,然后根据获奖者的分值数确定奖金额。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认定科研成果及其等级,确定获奖的科研成果及其奖金额。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按历年制实施,奖励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各项科研业绩。
第八条 每年科研成果奖励以年度科研统计为依据,不再单独申报。科研业绩原件和复印件于年度科研统计时提交核对,奖励时不再另行提交。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科研业绩统计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获奖的科研成果后公示3天,对有异议的要认真复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凡在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中弄虚作假,或者获奖成果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者有违反学术道德的,一经查实,在全院通报批评,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奖金,3年内不得参与学院科研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
2018年9月3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