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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院综合目标效能考核绩效奖分配实施细则

2020/05/15 15:02:53人浏览作者:

法政学院综合目标效能考核绩效奖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绩效奖是指学校依据校内各单位综合目标效能考核结果,划拨给我院可供自主分配的绩效奖励的总奖金(A)(业绩津贴除外)。

第二条  本单位的业绩津贴仍按《法政学院酬金分配方案》、《法政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法政学院教学奖奖励办法》执行,因本细则分配的资金与业绩津贴无关,所以相同情形在业绩津贴分配中已兑现的,在本细则仍可重复计算。

第三条  绩效奖分配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贡献优先原则,注重团队合作原则,适当差距原则,方便操作原则。

第四条  成立绩效奖分配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行政的副院长担任,组员为学院办公室主任、各教学系主任;成立绩效奖分配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正副职领导担任。工作小组负责奖金的计算,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联合会议讨论后,由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各党支部书记组成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细则的执行、收集和反馈群众意见。

第五条  绩效奖每年分配一次。

                   

第二章  基础绩效奖

 

第六条  为了减少分配的差距,特设立基础绩效奖,基础绩效奖实行平均分配的原则。基础绩效奖的奖金总额(B)占全院总绩效奖的30%,B=30%A。

第七条  教职工个人基础绩效奖(C)的计算方法:  C=B÷全院教职工人数当量之和×该教职工的人数当量。教工在岗每月算1个当量,人数当量以人事处提供为准。

 

第三章   行政人员绩效奖

 

第八条  行政人员是指学院领导正副职以外的行政人员,包括处级干部、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务员、实验员、资料员、办事员等行政服务岗位性质的工作人员,行政人员绩效奖按行政级别和岗位性质所定的职务系数和个人突出贡献等进行分配。

第九条  全体行政人员绩效奖的奖金总额(D)=(A-B)÷全院教职工人数当量之和×全体行政人员人数当量之和×90%。

第十条  行政人员绩效奖首先对行政人员个人突出贡献进行奖励,评奖标准参照教师个人突出贡献奖的规定,奖金标准按教师相同等次执行,累加方法与教师累加方法相同。奖金总额(L)从全体行政人员绩效奖的奖金总额D中支出。然后,按行政人员个人职务分进行分配,行政职务分规定为:正处级干部(五级职员)为130;副处级干部(六级职员)为125;办公室主任为120;正科级辅导员(含七级职员)为110;副科级辅导员(含八级职员)为100;科员级工作人员(含九级职员、专业技术十一级辅导员)为90。

非全年在本院工作及新调入的行政人员的职务分按其人数当量折算。

行政人员个人绩效奖(E)的计算方法:E=C+行政人员个人突出贡献奖+(D-L)÷全体行政人员职务分之和×该行政人员职务分-该行政人员扣发绩效。

第十一条  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被学院、学校认定为重大工作失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次扣当年绩效20%;被学院认定为明显工作失误的,一次扣当年绩效10%;没有完成分管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并造成不良影响,一次扣发当年绩效5%;被师生有效投诉的,一次扣当年绩效5%。

 

第四章  教学单位人员绩效奖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人员绩效奖的总额(G)为:G=A-B-D。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人员绩效奖首先对教师个人突出贡献奖进行奖励,然后对各教学单位集体绩效进行考核,计算出各教学单位集体绩效分,再依据本单位集体考核得分、教师职称系数、教师兼职职务系数、教师科研工作完成率(I)及教师人数当量,算出教师个人绩效分。

教师个人绩效分=教师所在单位集体绩效分×该教师职称系数×该教师兼职职务系数×I的系数×该教师人数当量÷12。

第十四条  教师个人突出贡献奖设一、二、三、四、五等奖,奖金总额为H。个人可重复获奖,个人突出贡献奖重复获奖按逐次递减计算,首奖系数为1,次奖系数为0.5,第三奖系数为0.4,第四奖系数为0.3,第五奖系数为0.2,第六奖及以后奖系数为0.1。

一等奖奖金标准为(A-B-D) ÷全院专任教师人数当量之和×12×60%,二等奖奖金标准为(A-B-D) ÷全院专任教师人数当量之和×12×40%,三等奖奖金标准为(A-B-D) ÷全院专任教师人数当量之和×12×30%,四等奖奖金标准为(A-B-D) ÷全院专任教师人数当量之和×12×20%,五等奖奖金标准为(A-B-D) ÷全院专任教师人数当量之和×12×10%。

第十五条  专任教师个人突出贡献奖采取个人申报和系(室)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申报人和推荐人提供证明材料,经分配工作小组审核,拟定奖励候选名单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以公示。

第十六条  个人突出贡献奖的评定条件如下(综治奖、工会奖、党内奖等非专业技能竞赛类奖励和表彰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评为一奖:

1、主持申报成功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平台;

2、在T2类以上刊物发表学术文章1篇;

3、获得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不含辅导学生获奖者);

4、获得横向教学科研项目资助经费40万以上;

5、其他应评为一等奖的情形。

(二)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1、主持申报成功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或平台;

2、被评为省级教学名师、南粤教坛新秀、南粤优秀教师;

3、在A类刊物发表学术文章1篇;

4、获得横向教学科研项目资助经费20万以上;

5、出版个人专著1部(不含译著和论文集);

6、获得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7、其他应评为二等奖的情形。

(三)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奖:

1、主持申报成功市厅级教学科研项目或平台;

2、获得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在B类刊物发表学术文章1篇或在C类刊物发表学术文章2篇;

4、主编教材1部或出版译著1部;

5、被评为校级教学名师,或获得教师技能竞赛市厅级、校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6、辅导学生获得专业技能类竞赛全国三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挑战杯获得二等奖以上(每个奖项只限一人申报);

7、获得横向教学科研项目资助经费10万以上; 

8、其他可评为三等奖的情形。

(四)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评为四等奖

1、主持申报成功校级教学科研一般以上项目或平台; 

2、获得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优秀奖以上,获得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3、参与编写著作及教材1部(2万字以上);

4、在C类刊物发表学术文章1篇;

5、获得教师技能竞赛市厅级、校级三等奖以上,或被评为市厅级、校级优秀教师;

6、获得横向教学科研项目资助经费5万以上; 

7、其他可评为四等奖的情形。

(五)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评为五等奖。

1、在一般学术刊物发表学术文章1篇(3000字以上);

2、获得横向教学科研项目资助经费1万以上;

3、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挑战杯获得四等奖以上;指导学生参加校级教学或学术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每个奖项只限1人申报);

4、当年获得学校、学院教学科研类优秀奖(含优秀班主任、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以上;

5、获得学校科研培育项目1项;

6、其他可评为五等奖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为加强学院教研科研工作,强化绩效对教师教研科研工作的引导,对教师个人科研工作量完成率(I进行考核。科研工作量完成率100%以上的教师,系数为1;科研工作量完成率大于50%小于100%的教师,系数为0.9;科研工作量完成率大于0小于50%的教师,系数为0.85;科研工作量完成率为0的教师,系数为0.8。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考核得分(K)的计算方法:设定每个教学单位为一个考核对象,各单位的基础得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按如下标准进行加分和扣分: 

(一)加分项(各系填报并提供证明材料,学院领导获得的个人教学科研成果不计入其业务所在系的业绩):

1、拥有省级重点学科一个加5分、校级重点学科一个加4分、校院共建学科一个加3分。

2、当年获得国家级(含教育部)教学科研集体项目的每项加5分、省级每项加3分、市厅级每项加1分、校级每项加0.5分。

3、出版学术著作(合著)每部加3分,合编出版教材每部加2分。

4、在建质量工程项目(集体项目)省级每项加4分、校级项目每项加2分。

5、在建国家级特色专业的加6分、省级特色专业的加4分、校级特色(重点)专业的加2分。

6、通过专业认证(师范类专业二级认证以上)的,加4分。在专业认证准备过程中表现突出(获校级表彰以上)的专业,加2分。

7、在建国家级精品课程一门加4分、省级精品课程一门加2分、校级精品课程一门加1分。

8、当年获得国家级(含教育部)教研科研奖集体奖的每项加5分,省级每项加3分,校(市厅)级每项加1分(综治奖、工会奖、党内奖等非专业技能竞赛类的奖励和表彰不列入申报范围)。

9、当年学生考取硕士研究生的每生加0.2分。

10、学生参加政府部门或专业协会或学校组织的各种专业技能竞赛(以获奖证书盖章单位为准),国家级一等奖每项加1分、二等奖每项加0.8分,三等奖每项加0.6分;省级一等奖每项加0.7分、二等奖每项加0.5分,三等奖每项加0.3分;校级一等奖每项加0.2分、校级二等奖每项加0.1分。

11、当年该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达100%的(以学校公布的数据为依据),该专业加2分。

12、引进教师每名加0.5分。

13、本细则未列入的加分项,经领导小组审定应该加分的,由领导小组确定加分标准。

(二)扣分项(证明材料由学院办公室提供)

1、缺席院、系会议、教研活动和集体活动的,每人次扣0.5分(按学校考勤制度请公务假、病假、婚丧假、看护假的除外,需要提供相应证明)。

2、出现教学事故及违纪被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3分。

3、教师被学生有效投诉的,每人次扣1分。

4、教师无故不上课或私自调课的,每人次扣3分。

5、出现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经上级部门认定)的,每人次扣2分。

6、学院分配的工作,教学系未按时完成,对全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7、在建质量工程项目延期结项的,按以下标准扣分:每项国家级4分、省级2分、校级1分。

8、已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被撤销或验收不通过的,按以下标准扣分:每项国家级5分、省级3分、校级2分。

9、本细则未列入的扣分项,经领导小组审定应该扣分的,由领导小组确定扣分标准。

第十九条 教师职称系数规定为:教授职称系数为1.1,副教授职称系数为1.05,讲师职称系数为1,助教职称系数为0.95;

教师兼职职务系数规定为:系主任书记职务系数为1.2,系副主任的职务系数为1.1,专业负责人、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带头人职务系数为1.05,兼任多职不重复计算。当年职称和职务变动者全年按分配时职称职务计算;校外新调入人员从调入日期开始计算人数当量。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人员绩效分分值(R)的计算方法:R=(G-H) ÷全体教师个人绩效分之和。

 

第五章  操作和计算步骤

 

第二十一条  操作和计算步骤为:

1、计算基础绩效奖的奖金总额(B),分配基础绩效;

2、计算行政人员绩效奖的奖金总额(D);

3、计算教学单位人员绩效奖的总额(G);

4、计算各教学单位集体考核得分(K);

5、计算行政人员个人突出贡献奖和专任教师个人突出贡献奖,计算出行政人员个人突出贡献奖的总额(L和专任教师的个人突出贡献奖的总额(H);

6、分配行政人员绩效,计算E;

7、计算全体专任教师的个人职效得分;

8、计算全体专任教师的绩效分分值(R);

9、计算教学单位人员个人最终绩效奖(M),教学单位人员个人最终绩效奖(M)的计算方法:M=C+专任教师个人突出贡献奖+R×教师个人职效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未尽事宜由绩效奖分配小组和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全院教职工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如执行后遇学校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2019年4月25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