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指导和推进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特设立法政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
3、对重点专业和重点学科的建设进行论证、评估、指导、检查;
4、对有申报限额的科研项目、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审议、推荐;
5、对院级科研项目进行论证、审批;
6、对特殊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最终成果进行评审、鉴定;
7、制定重大学术活动的计划;
8、审批由学院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
9、对青年教师进行学术指导与评估,定期对指导教师的计划进行检查;
10、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工作。
二、组 织
第三条 法政学院学术委员会由我院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一人(由科研秘书兼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动,由学院另行补聘。
三、会 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主任因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特殊时期,主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委员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的事项涉及某委员及其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评审和表决。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据其性质采用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方式等,表决时到会的委员数必须超过委员会人数的2/3,所议事项必须超过参投委员人数的2/3方能通过。
四、附 则
第八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务会议批准后正式施行。
第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与解释权在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