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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公派赴台报批程序

时间:[2008-11-19]  来源:


 、为了规范公派赴台管理,提高公派赴台报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我校公派赴台报批程序。

二、因公赴台范围
    教职工、在校学生因公赴台湾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参加竞赛、合作研

三、赴台湾访问与交流的立项及报批程序
  包括赴台学术访问、考察、交流、讲学和参加两岸学术会议等。
(一)出访者必须至少提前四个月(合作研究需提前六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以下材料:
1、岭南师范学院赴台人员审批表 (2份)
出访人要填写邀请单位名称、邀请人姓名及职称(职务)、出访人姓名及职务(职

称)、何时出境、从事何种性质的活动、出访的具体任务、出访的重要意义、在外停留期限和经费支付办法,科研处复核论文密级等。
二级学院(部、处)审查意见应写明出访人是否符合出国条件、业务能力、外语水平、是否同意出访、经费支付办法等,并需系领导签名、单位盖章
2、台方正式邀请信原件和复印件(5份,包括报批所需份数)
1)邀请信必须发自活动所在地;
2)邀请信必须由邀请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名;
3)邀请信应有被邀请人的姓名、赴台目的、时间、停留期限和经费负担等;
4)邀请信日期要用公历;
5)邀请信函头地址及内容不得出现中、英文“中华民国”字样,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反共歧视性内容;不能冠以“中华民国”、“中华全国”、“中央”、“全国”等有“国家”或“中央政府”含义的称谓;
3、如外文邀请信则须中文翻译件(5份,包括报批所需份数);
4、台方邀请单位或个人的简介(5份);
5、如赴台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要对方承诺函,承诺“本次会议为纯学术性,保证在会议中不涉及政治问题”;
6、在台活动日程表和复印件(5份),如参加学术会议,还需提供会议的议程安排(5份);
7、同一批赴台的所有大陆赴台人员名单(5份);
8、论文摘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5份);
9、填写《赴台人员审查表》,正处及以下人员由学院组织部门审批并出具政审意见;省管干部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10、出访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用原件分别并清晰地复印在a4纸中间),非湛江市签发的身份证需附湛江市户口簿复印件;
    11、提供白底通行证相片5张,标准附后。相片背面中间位置用铅笔注明出访人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以身份证为准),预缴办证费用;
    12、60岁以上在职人员提供由校人事处出具的《在职证明》;65岁以上者需提供市一级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3份)(已退休人员不受理);
    13、如自费出访,应提供经费证明(2份)。
(二)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学校审批,再报湛江市台办,由湛江市台办上报广东省台办审批立项;
(三) 待省台办立项后,出访者请台方为其办理赴台旅行证,并将复印件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四)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齐相关材料后,再交市台办,市台办上报省台办,再由省台办上报国台办审批;
(五) 待国台办批准并把赴台批件寄到省台办再转到市台办后,出访者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接受行前教育,持我院开具的行前辅导证明到市台办领取赴台批件,换取市台办的行前辅导证明;
(六) 出访者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 我院开具的赴市公安局证明;
    2、 市台办的行前辅导证明;
    3、 国台办批件复印件(请将批件复印件一份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
    4、 赴台旅行证复印件;
    5、 邀请信原件及复印件、日程表复印件;
    6、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 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及同底相片两张。
    (七)通关换证事项
    赴台人员可通过我任何一个开放口岸经香港赴台。
    赴台人员持台方入台证件副本(加盖有蓝色印章)与经港到台的往返机票,到台湾当局设在香港机场的“中华旅行社香港服务处”验证并换取正本。
    注意了解香港的公休及节假日,避免出现到港后无法及时换证,造成赴台行期延误。
    根据有关规定,经香港前往台湾,凭赴台证与机票过境香港7日内免办签证。
    (八) 出访者必须在出访归来5天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交回赴台通行证。不按时交回通行证者作违反外事纪律处理,记录在《出访审批表》中,归入个人档案;拒交者,按有关规定自交回之日起停办证1--3年,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15天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出访情况小结,以便学校能及时掌握对外交流的动态。
    (九)我校人员参加外单位组团赴台湾的申办立项程序:
    (1)由组团单位发正式的征求意见函给学校,出访者开始办理校内的申请手续:填写《岭南师范学院赴台人员审批表》、《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副厅级或以上者此表一式四份(表格请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附上组团单位来函一起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学校审批;
    (2) 待学校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正式复函组团单位,然后由组团单位统一向国、省台办申办赴台立项的有关手续;
    (3)待国台办批准立项后,出访者将"赴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和"国台办批准立项的批复件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拟文报市台办,由市台办上报省台办;
    (4) 省台办下达"赴台确认件"并转给组团单位后,由组团单位统一请台方办理"赴台旅行证",并将"赴台旅行证"的复印件报国台办审批。  
    备注:  教职工长期(一个月以上)赴台湾合作研究、讲学、读书进修者,应向学校人事处提交申请报告,并办理有关因公出访手续。

 

上一条:办理公派出国(境)手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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