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利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对外交流,进一步完善我校出国人员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省高教厅、省财厅及省外办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由国(境)外学校、组织、机构提供的资助到国(境)外学习或进修及有工作报酬的公派出国讲学、任教、合作科研和从事技术工作等,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者(含三个月,若延期前后合计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亦按本规定执行),应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申请书”(协议担保人必须是直系亲属或我院职工,由出访者自定),协议书须经公证。并一次性交纳出国按金一万元(出访半年以内)或三万元(出访半年以上)。校制合作项目的人员交流另作规定(校制合作项目指与我院签有合作协议的项目)。
1 、出国(境)任教、讲学、进修、合作科研和从事技术工作的公派人员,对方不提供住宿、其国(境)外资助每月超过 1000 美元的,应将其超出部分的 50% 上交学院。
2 、出国(境)任教、讲学、进修、合作科研和从事技术工作的公派人员,对方提供住宿、国(境)外资助每月超过 750 美元的,应将其超出部分的 50% 上交学院。
3 、出国(境)攻读学位者,所获得国(境)外资助或奖学金,全部由本人支配,免交学院。如到期没有取得学位者,仍按本规定第一条的 1 、 2 项办理。
4 、对已退休的教师,原则上不再公派出国(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公派国(境)任教、讲学、进修、合作科研和从事技术工作者,其国(境)外收入按同类减半上交学院。
二、凡得到国(境)外资助出国(境)任教、讲学、进修、合作科研和从事技术工作的公派人员,其国内工资照发,但其在国(境)外期间,学院奖酬金及各种补贴停发。
三、凡得到国(境)外资助,出国(境)任教、讲学、进修、合作科研和从事技术工作的公派出国(境)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办证费、体检费、服装费、国内国际旅费、国外或境外住宿费、生活费、医疗保险等)自理。
四、出国(境)任教、讲学、进修、合作科研以及从事技术工作的公派人员应按期返校。回校后,应在一个星期内按邀请函上资助的数额和本规定向学校交纳全部提成部分的费用,学校退还按金及相应利息。过期不办理者,学校将按照外汇兑换价,从本人出国按金及工资中或从担保人工资中扣回,并停止申报晋职,以后停止办理出国(境)手续。末经批准,逾期不归者,由担保人承担责任。
五、出国(境)人员按规定向学院交纳的提成部分, 30% 作为对外交流基金,由外事办管理,用于学院对外交流; 30% 作为教师培训基金,由人事处管理,用于师资队伍的建设;其余的 40% 由派出单位(系、所)管理。用于教学、科研及学术交流。
六、出国(境)任教、讲学、进修 、合作科研以及从事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的公派人员回国后,原则上需要在校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再一次出国(境)工作。校际合作项目不在此列。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外事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