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护照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近年来的具体情况,对护照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其护照或通行证归口外事办统一办理,不得私自到省外办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护照签证或通行证。
二、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出发前必须到外事办登记领取护照或通行证,交纳护照按金 300 元,交回护照时退回按金。
三、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回国(返校)后,必须在 5 天内将护照(包括在省外办和省公安厅办理的护照或通行证)交回学院外事办,由外事办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和上交。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护照不交,末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已经使用过的护照。过期不交护照的,不予办理再次出访手续。
四、凡属再次出访,必须再次办理出访报批手续,经省外办批准后才能再次启用护照或通行证。如护照或通行证过期,即需办理护照延期或重新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五、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申请签证,在国内,末经省外办同意,不得擅自通过外国人、华侨或其它非正式渠道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护照签证。在国内(或港、澳地区)的临时出访人员,末经国内原审批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
六、任何人不得借用他人护照(或通行证)或把护照(或通行证)借给他人使用,如被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七、出访期间必须随身携带护照或通行证并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在国外(或港、澳 地区)必须立刻向我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报失,在国内必须立刻向学院外事办和省外办或市外办报失,并写出遗失护照(或通行证)的报告。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吊销护照或通行证,并酌情给予处理。
九、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