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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时间:[2023-06-2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进一步规范管理来华留学生,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照相关规定招收到我校攻读学位或进行语言培训、文化交流、专业进修等非攻读学位的学生。

第二章 来华留学生管理与服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交处)是学校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各类别各层次留学生的招生宣传、招生、录取、日常生活管理和教学协调工作负责留学生各项涉外事务、指导办理签证及其他各种证件、指导办理各项保险、组织文化体验,并配合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学院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教务处负责留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信网,会同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管理留学生的在校学籍(包括考勤、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转学、毕业和离校等)、课程选修、学习成绩、审核教学计划(含课程安排和学分要求)以及学历学位授予等工作。

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本院留学生的教学计划制订、实施及日常管理和各项费用缴交协调;完成留学生考勤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转学、毕业和离校等手续后,须向国交处报备。

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留学生的住宿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留学生任课教师的审定、调配和培养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留学生各项收费工作和相关往来款项的开支结算工作。

第九条 安保处负责留学生到校时的报户手续办理、在校期间的安全保卫及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来华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进修生。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各类自费留学生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留学生的录取标准和录取名单由国交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会同教务处及二级学院研究决定,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国交处办理留学生来校学习相关手续各二级学院应按学校要求,接收各类留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和准确地将招收留学生情况报国交处, 由国交处统一录取,并办理来学习手续。各单位不得私自招收和录取留学生, 不得自定收费标准、私自收费和隐瞒不报。

第四章 来华留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树立理想,志存高远。珍惜学习机会,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学生。

十三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珍惜时间,努力学习,做好学习计划,为课堂学习和讲座做好充分准备,安排充足时间用于独立学习,积极参与按教学要求安排的全部集体学习活动。勇于创新,学业有成。

十四 遵守法律,严守校规。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对触犯中国法律者,将按中国的法律进行处理。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私自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宗教宣传品、印刷品。文明使用互联网。远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扰乱秩序等不良行为。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十五 遵守学习纪律, 维护教学秩序。熟悉专业学习、研究的要求与规定。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时不接打电话,不发信息,不听音乐,不打瞌睡。认真独立完成并按时上交作业,不抄袭。如有专业学习问题或学术性问题需要解决,应及时寻求建议和支持。如出现可能影响学习的任何情况,应尽早告知有关部门。

十六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不说谎话。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不盗取他人物品。自尊自爱,自省自律。

十七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记住自身的行为和形象无论何时何地都代表学校及学校的价值观以高标准对待个人荣誉。行为得体,遵守社会公德,乘车、用膳等自觉排队。公共场所不吸烟,不大声喧哗。不带零食不穿背心、拖鞋进入课室或办公场所。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仪表整洁,待人礼貌。

十八 珍惜资源,勤俭节约。关爱大自然,爱护校园环境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其他杂物,不随地吐痰。珍惜资源,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杜绝浪费。

十九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增强身体素质,保持身心健康。

二十 注意安全,防止伤害。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处理规则。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溺水、火灾、盗窃、交通事故、台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传染病等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十一 热爱和平,互相尊重。积极向上友善宽容,友好相处发展友谊珍视和平,互相理解相互尊重反对冲突、对抗和暴力。

第五章 收费办法

二十二 学生入学报到一周内到财务处缴纳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人民币支付)。习期限不满一学期者,按半年标准缴交学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者,按一年标准缴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按月结算住宿费,不足一月者,按一月结算。语言留学生可按学习期限缴纳学费。

二十三 学历留学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该学期学费不予退还;中途复或入学者,须缴付该学期的全额学费。住宿费按实际天数结算。

二十四 留学生费用收缴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普通本科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二十五 新生持护照、岭南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JW202 审批表按规定时间到国交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又不来函来电说明者,逾期周后取消入学资格。

二十六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经湛江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验证。验证不合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湛江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补检有关项目或重新体检,费用自理。身体不达健康标准者不予注册。

二十七 新生入境后须在30天内向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居留许可证。

二十八 在校生于每学期开学前应按规定时间前往湛江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购买保险及缴纳上学年所用电费等,再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不按时到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考勤和纪律

二十九 留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和学校规定的课程表上课。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

三十 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有医生证明,请事假应事先写请假报告。请假天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及国交处批准,所在学院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及国交处批准,所在学院备案;两周以上分管校领导批准国交处所在学院备案。

三十一 留学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每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否则按休学处理。

三十二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或学期末经批准提前离校,旷课论处

三十三 遵守学校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颁发相应的奖学金。

三十四 留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留学生可向所在学院及国交处申请休假一天。此类假每年不得超过次。

三十五 对违反校纪校规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教学管理

三十六 学校教学管理实行学分制。本科留学生必须学完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及格符合毕业规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十七 本科留学生可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军事课(含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课)。毕业时最低总学分应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减去可免修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以下课程作如下规定

(一)汉语课程(包括写作)为本科留学生必修课,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和专业中,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和专业中,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留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留学生实际水平安排汉语课程。

(二)中国概况课为本科留学生必修课不少于32学时2学分。

(三)本科留学生不体育课

(四)母语是非汉语的本科留学生可以免修外语,但应鼓励他们选修第二或第三外语。非英语专业本科留学生不要求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且统考成绩不与毕业和学位资格挂钩。  

第三十九 汉语为学校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中文撰写。

第四十条 本科留学生学习成绩优良能提前修满毕业规定的学分数,允许提前毕业。如在校四年(或五年内)未能修完规定的课程,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以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对本科留学生可以采用灵活方式进行课程考核,如笔试结合口试,面试,或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四十二 本科留学生来自不同国家,对我国的教学、学习方法不了解或不适应,有关二级学院应关心他们的学习并提供切实的帮助。可实行本科留学生学习导师制或请优秀的中国学生帮助、辅导学习。

四十三 对本科留学生的学籍与学位管理可参照《岭南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岭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若有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章 日常管理

四十四 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社团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自愿参加中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经批准,留学生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也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严禁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正确指导和协助留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凡接收留学生勤工学的学院和其他校内单位,应在留学生开始勤工学前,向国交处通报有关情况并备案。各相关单位应鼓励留学生与学校的中国同学友好相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相互学习,积极参加和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并对相关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及各项校纪校规。

第四十八条 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特殊情况可申请校外住宿,但是必须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报户手续。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九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十章 图书借阅

五十 借阅图书须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离校时清所借图书,经核验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五十一 爱护图书,不得涂画或损坏。

五十二 丢失或损坏图书应照章赔偿。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五十三 借书册数和期限,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住宿管理

五十四 留学生由国交处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校不提供夫妇住房

五十五 保持房整洁和安静,房间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留宿外人。

五十六 房内设及家具均为配套使用,不得加工改装或弃置门外;不得私配房门钥及自行在房门上加锁或换锁。入宿时办好借用手续,离宿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清点物品并如数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五十七 遵守消防规定,严防火灾。因个人违反防火规定,酿成火灾者,须赔偿相应损失,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八 遵守用电规定,注意节用电,超标用电者应按规定交纳电费。

五十九 如在校外租房,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校外合法租房手续,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到国交处登记住址。如果更住房,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一周内到国交处重新登记。否则,学校不予出具居留许可的续签材料

第十二章 保健医疗

六十 留学生来华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有符合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要求的健康证明书。否则,抵校后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宜在华学习的疾病的留学生,应立即离校回国。

六十一条 留学生医疗费用自理。在校医院看病,凭学生证就诊。

六十二 因违法律法规、反校纪校规等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所需的有关费用,由肇事留学生自理

六十三 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须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自行购买在华期间的医疗和意外保险。

第十三章

第六十四条 留学生利用节假日到国(境)内外旅游,离校前应向所在学院说明去向,二级学院向国交处备案。旅时要遵守中国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奖学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留学生设立以下奖学金:本科新生奖学金、优秀本科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成立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程序,按照留学生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开地进行留学生奖学金评审。留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获批后,由财务处根据核定的留学生奖学金数额下达资金并发放。奖学金应确保专款专用。获奖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获奖学生获得奖学金的具体信息。

六十六 岭南师范学院汉语进修生奖学金

(一)授予对象:来我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长期语言留学生

(二)获得奖学金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拥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外国护照且年龄在18-30周岁之间;

2.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下学期继续在我校学习(含新生和在读生);

4.综合素质测评分数排名靠前。

(三)奖学金金额:返还全部学费

六十七 岭南学院本科新生奖学金

(一)授予对象:我校本科留学生(新生)

(二)获得奖学金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拥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外国护照且年龄在18-30周岁之间;

2.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

4.具有高中学历教育且品学兼优的来华留学生(新生)

(三)奖学金金额:14800元(含政府奖学金

六十八 岭南师学院优秀本科生奖学金

(一)授予对象:我校本科留学生(二、三、四年级)

(二)获得奖学金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在校期间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2.参加学习不低于80%的课程;

3.出勤率不低于90%

4.未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5.综合素质测评分数排名靠前。

(三)奖学金金额:14800元(含政府奖学金)

第十五章 毕业与结业

六十九 攻读学位的留学生,修满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按结业处理,只发结业证书;未完成学业者,只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进修生的结业证等由国交处会同教务处按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与发放

七十一 汉语语言进修生坚持听课。对考试及格者,将授予进修证明书;对考试不及格或未参加考试者,仅授予在校学习证明。

第十六章

七十二 留学生毕业或结业时,离校前应持《离校手续存根表》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等,结清账目,然后将《离校手续存根表》交回国交处。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离校。

七十三 留学生离校前一天,应先知会国交处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再清点归还所有生活用品,交还住房钥匙,并结清住房费用。

七十四 已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离校。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离校时间者,应向国交处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第十七章

第七十五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此管理规定执行。

七十六 本规定国交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文之日起执行,原《岭南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岭师国交〔20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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