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留学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留学生入学注册、考核考勤、转学、转专业、休学及复学、升级与留级、退学、毕业、结业肄业等相关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中毕业证书及高中成绩单;
(二)提交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交处”)、教务处、拟就读学院审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入学。
如留学生入学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不实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该留学生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条 经正式录取的留学生须持来华学习签证(X类签证)、《录取通知书》、JW202审批件和本人护照按期到国交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交处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到校后,须到湛江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者,应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国家有关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取得学籍者,学校发放学生证。每学期开学初,留学生须持学生证按时到就读二级学院注册。经注册后才有资格参加学校按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
第八条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无正当事由,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批准超过两周未注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考勤
第九条 本科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本科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本科留学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遵照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执行。本科留学生可免修英语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军事课(含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课),其免修学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开设的汉语文化类课程(如基础汉语、中国概况、跨文化交际等)学分替代。本科留学生的第一外语是汉语。汉语作为学位公共课程,只适用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一条 若本科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被考核的课程成绩作废,且视情节轻重,给予该生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科留学生如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件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归者,都按旷课论处(一天按6学时计算)。日常采用课程考勤的办法,由任课教师在上(下)课铃响时统计出勤情况,将所有课程考勤累计,每迟到三次或每早退三次都计旷课一次(迟到:学生在上课铃响后进入课室视为迟到;早退:学生在教师未宣布下课而离开课室则视为早退)。对无故旷课学生的处分,按照《岭南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执行。
第十三条 请假审批:
(一)因病请假。须持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办理有关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及国交处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及国交处批准;两周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因事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并办理有关手续。请假批准流程参照本条第(一)款。
(三)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事先打电话向科任老师、班主任或学院领导请假,待请假期满回校后,及时补上相应的请假手续。逢无课日、节假日外出或受邀参加校外活动,须向所在学院报告(所在学院向国交处报备)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后果自负。所在二级学院每周统计各班出勤情况,并向各班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请假者须在请假期满后第一天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销假,不按时销假以旷课论处。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一个月者应当休学。
第十五条 本科留学生假期回国,不得提前离校,并按时返校,逾期不返校以旷课论处。其他时间离校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享受我国法定传统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及国交处申请放假一天。此类放假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或原学校学习,需要转到其他专业或转学才可以继续学习;
(二)转专业、转学留学生须提交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已转过专业者;
(二)正在休学者;
(三)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入学后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可在开课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以及接收二级学院、教务处、国交处签署意见、审批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完成一学期以上学业的留学生,如能全部通过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考查,且达到申请学院的入学标准,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以及接收学院主管领导、教务处、国交处签署意见、审批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获得转专业批准的学生从下学期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转入后所缺课程须跟下一届学生一起重修。
(三)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及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还须经转入学校所在省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学。外校留学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申请转学者应到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迁入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一学期内请假或入院治疗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
(二)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者;
(三)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一条 本科留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若有特殊情况,经同意后可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本科留学生休学手续办理程序:
(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持医院病情证明书),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国交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备案。
(二)应当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报国交处。
(三)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能享受在校本科留学生待遇,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四)因病休学的应回国疗养。
(五)休学回国及回国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六)在休学期间不能享受政府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一个月前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所在国公立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书,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国交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不宜继续培养等情形,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予以退学处理。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修完本学年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 10 学分者,给予警示,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开具警示通知送达留学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达 18 学分及以上者,应予留级。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能超过两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已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八条 凡留级本科留学生在留级当年按所留班级本科留学生收费标准缴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留级者,可选择留级,也可申请结业。
第三十条 留级前考核成绩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课程免修手续须于学期开学六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
(二)第三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三)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遇上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 对本科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本科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如本科留学生系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奖学金生须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本科留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手续和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科留学生退学,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国交处备案;
(二)由学校发出退学决定书;
(三)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留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同时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境。
(四)本科留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任何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国交处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后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自行解决。
(六)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本科留学生,国交处应及时向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辅修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一)经补考后仍有一门或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经考核不及格者;
(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悔改者。
第三十六条 因属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而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理论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结业后补考),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环节跟本专业下一年级学生补作。补考及格、补作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者,可发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者或开除学籍者,只发所学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科留学生如有意愿,可参加学校的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条件,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1991〕14号)和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留学生,经二级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二)不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受到相应的处分后,经教育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学业考核有违纪、作弊行为受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补考所得学分(包括重修所得学分)累计在35学分以上(不含35学分)者。
第四十一条 仅因出现第四十条第三款情况而无法取得学位者,经学生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其在受处分后学业有进步,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依照本章第三十九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费用由本科留学生本人支付。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交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岭南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岭师国交〔20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