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住宿管理,营造文明、整洁、安静、安全的住宿环境,保障留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及《岭南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留学生宿舍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交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条 留学生宿舍用于安排来华留学生住宿,入住的留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 留学生宿舍仅供本校留学生使用。在校住宿的留学生须遵循缴费住宿制。新生入学报到时,交纳住宿费。在每学期报到一周内到财务处交纳本学期的住宿费,水电费自理。
第五条 留学生应向国交处提出住宿申请,经批准后,持《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并按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六条 留学生若在学习期间需要退宿的,应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交处批准后,到财务处结清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七条 留学生退宿后再次入住宿舍,须再次申请,手续和第一次入住相同。
第八条 留学生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应向国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须在国交处办理校外住宿登记后,方可在校外住宿;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在校外住宿。
第九条 已经毕业的留学生或丧失了岭南师范学院留学生身份的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搬离宿舍。
第三章 宿舍管理
第十条 留学生凭校园卡进出所住苑区,不主动验证身份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宿舍。来访人员须由被访者申请、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宿舍内探访。探访完毕,被访者应在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探访者离开时间。
会客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为16:30-21:00,客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周末及节假日为12:00-21:30,客人停留时间不超过1个半小时。
第十一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非法读物进入宿舍。对携带物品离开宿舍者,宿舍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当事人应接受检查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增强宿舍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及自我管理能力,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生火、焚烧物品。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宿舍管理人员或学校安保处。人为造成安全防火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宿舍出入口、走道、楼梯、天台门等公共区域必须保持畅通和空旷,不得在以上地方停放自行车或堆放物品。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宿舍要注意用电安全。禁止在宿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损坏、破坏宿舍供电设施,严禁盗用公用电源。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及纪律处分。因超功率用电而烧坏供电设施者,必须在赔偿损失后方可继续用电。
第十五条 离开宿舍房间时要锁好门窗,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避免在宿舍存放大量现金。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通知宿舍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宿舍的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床位,禁止留宿他人。
第十八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宿舍楼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条 自觉清扫和保持所住房间的卫生,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从窗口向外泼水、倒垃圾;不得将剩饭、杂物倒入水池或便池内。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内张贴、散发海报或广告等宣传品。使用宣传栏时要保持宣传栏整洁美观、禁止乱贴乱画。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禁止携带和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严禁储藏刀具、枪支等管制工具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四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空调关;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调配,在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和占用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调宿者,须写书面申请,报国交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人房间;不得私自搬换或多占家具设备;不得擅自改造和损坏宿舍的公共设施;不得自行油刷室内外墙壁;不得私自增添大件家具设备,占用他人的生活空间。
第二十七条 因学生本人过错被处理退学及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一律不予退还已交的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暑假、寒假期间,留学生离开学校回国、旅游、探亲访友,须在离校前向国交处报告,并按时回学校。假期留宿人员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毕业离校期间要爱护公共财产,并于规定时间内搬离学生宿舍,做到文明离校。未经同意而继续滞留宿舍或在宿舍内存放物品者,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并须按规定交纳其滞留期间的住宿费用。因各种原因搬离宿舍时,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个别毕业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离校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国交处统一安排住宿。
第三十条 留学生未向学校报告而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学校有权清理其宿舍床位。个人物品代为保管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领取,学校有权处理。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自觉按照熄灯时间就寝,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熄灯时间为每晚的23:30。宿舍大门开放时间为6:00-23:30,留学生应在23:30前归宿。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回宿舍者,凭证件登记后方能进入。
第三十二条 严禁赌博、酗酒、吸毒、偷窃、打架斗殴等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纪律的行为。严禁在宿舍内吸烟。
第三十三条 宿舍须保持安静,严禁在楼内大声喧哗、哄闹。在宿舍内使用音响、电脑等应以不干扰他人为前提。不准个人购买洗衣机等大噪音设备在房间内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不准在宿舍内进行推销、传销或其他经商活动。
第三十五条 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宿舍设施损坏或无法使用可在宿舍值班室登记报修,一般正常损坏由宿舍管理人员安排维修。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家具、照明及其它设施等损坏者,必须赔偿全部损失。雷雨期间不要使用电话,应关闭电源,拔下天线、插头。在厨房做饭时应安全使用炉具,必须按使用说明和有关规定操作。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事故者,须赔偿损失,后果严重者,将受到校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故意损坏宿舍设施者,给予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踢足球、滑冰、打排球、打网球等,违者将没收运动器具。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要搞好宿舍内务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垃圾清扫后倒入垃圾桶内,保持室内及门前走廊的清洁卫生。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学校和国交处组织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留学生将按照《岭南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一条款者,一经发现,将直接取消在校学习资格:
(一)利用学生宿舍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对宿舍造成安全隐患的;
(三)私自转让或者出租床位和房间的;
(四)在宿舍内留宿他人的;
(五)收到催费单7天后仍未缴纳后续住宿费的;
(六)外籍人员居留许可续签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交处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岭南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岭师国交〔20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