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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3年修订)

时间:[2023-06-21]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岭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生是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留学生短期学习和进修留学违纪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留学生违纪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一者,加重一档处分:

(一)酗酒肇事者;

(二)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继续哄闹者;

(三)属报复行为者;

(四)故意伤害证人者;

(五)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六)结伙作案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未遂的;

(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讨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一的,可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但不包括饮酒情形。

第九条 屡次违纪者:

(一)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或所在学院通报批评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校或所在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

1.被处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所犯错误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干扰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乱砸东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在一学期中,旷课累计12~23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4~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6~47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48~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在考试、考核或撰写论文中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学过程中,撰写、发表学术论文中或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剽窃他人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酒后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留学生校学习期间不得打工、从事经商等其他经营性活动,如果违反此规定,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络安全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有下述行为,妨害网络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盗用IP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者;

2.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网站者;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二)对有下述行为,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教唆犯罪者;

2.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声誉者;

3.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禁止的其他内容者。

(三)对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造谣、诽谤、侮辱、栽赃、陷害、拐骗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1.策划打人、打架或聚众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加重处罚;请校外人员来校打人、打架的,一律加重处罚;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持械打人、斗殴的,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种种手段威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为他人打架、打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辱骂、侮辱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不遵守校纪校规,用语言挑逗或用其他方式触怒他人,制造事端、引起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情节恶劣或持械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于聚众、煽动和挑起事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以盗窃、勒索、敲诈、诈骗、贪污、冒领、侵占等手段摄取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要求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3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301-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501-1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1501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安保处或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虽未窃得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虽未直接参与作案,但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等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窝赃、分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盗用他人学生证(身份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或盗窃他人存折冒领钱财的,除追回冒领钱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组织或与赌博及吸毒者一经发现,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对因酗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并寻衅滋事,败坏校风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并愿意悔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多次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侵犯学校正当权益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并赔偿有关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非法经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自涂改成绩,伪造证件、证明,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多次肆意毁坏公物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超过一学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视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认定故意纵火并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无视和有意违反学校各种规定和规章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采取各种手段对他人进行威逼、利诱、恐吓,要求或强迫对方做出违背本人意愿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对采取各种手段尾随跟踪,骚扰、挑逗他人,对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干扰和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窥视、滋扰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观看、储存、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秽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对在公共场合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传淫秽书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对侮辱妇女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在留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经常迟归、不归者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如高声放音乐、跳舞、敲击物品、大声喧闹等,经阻止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搞流氓活动并危及他人,或有意提供宿娼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的、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容留异性在学生宿舍滞留或留宿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经国交处批准,23:30后夜不归宿者,5次及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6-15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16次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查看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泄露中国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为半年或者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留学生在校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发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二级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见,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安保处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同时填写材料移交单,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转交学生处;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查清事实,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由学生公寓中心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交处”)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特殊情况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条 跨学院的留学生违纪事件,由国交处牵头,召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有关负责人讨论研究,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留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国交处负责上报广东省教育厅与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并通知留学生家长。

第三十二条 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解除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并将相关信息报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的半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离校。

第三十四条 处分文件一式3份,一份送交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留学生所在学院,存入留学生档案,另一份在国交处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留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而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到期前一个月可以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奖补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按照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无论处分是否解除,均不能授予学位。处分解除的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指违纪行为中需要赔偿的物品价格按照购买价格赔偿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国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岭南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岭师国交〔20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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