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国外优秀教学资源,实现校际间优势互补,规范国外校际交流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的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岭南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国际惯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遵照两校校级协议,交流生经其所在二级学校考核推荐,进入岭南师范学院学习。交流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岭南师范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交流生属于普通进修学生,实行两级管理方式: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交处”)负责交流生的入学报到并提供相应外事管理和指导;交流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负责教学事务。
(二)交流生所在学院负责办理具体入系事宜,包括课程注册、书籍购买、课程信息获得等,并对交流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除两校协议中涉及减免的费用外,交流生必须自行承担在岭南师范学院就读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交流生按照注册流程的指导前往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交流生除在所在二级学院进行主修课程学习外,允许在全校范围进行课程的选修。对于需要选修的课程,交流生可根据派遣学校的相关要求、个人学习计划以及兴趣爱好进行选择。
第七条 交流生按要求选择课程,考核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学分。个人成绩单将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三个月内寄回派遣学校指定接收处。若收到的成绩单有误,交流生可通过派遣学校与岭南师范学院国交处进行联系,申请相关二级学院及教务部门做出核实与勘正。
第八条 交流生离校时应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如需提前离校,缩短交流学习时间的,应提前向派遣学校提出申请,由派遣学校出具同意函后方可提前离校。如需延长交流学习时间的,在交流期限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派遣学校提出申请,由派遣学校与岭南师范学院国交处商定。
第九条 港澳台地区校际交流生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交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岭南师范学院校际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岭师国交〔20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