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安全管理,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因本人违反中国法律而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由中国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留学生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扰乱公共秩序。
第四条 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举行各类活动要提前一周到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并制定活动计划,确保人员财产安全。留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获得学校相关部门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批准,否则后果自负。
第六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也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严禁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七条 留学生举行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留学生须知所举办的任何活动应在中国法律的许可下进行。
第八条 留学生不得在校内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鼓励留学生在校园内使用自行车。
第九条 在学校如遇火灾、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可拨打“110”或校园电话 2473110、3183446 报警。如出现传染病疫情,留学生应按照学校及有关方面的要求,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 留学生不得存放、携带、销售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及国家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务工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留学生,由安全保卫处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提交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岭南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岭师国交〔20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