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要求,根据《岭南师范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岭师教务〔2021〕14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来华留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内容与方式应支持课程目标的实现。鼓励部分课程探索实行教考分离,提高课程考核效度,保障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内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作为留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类型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类,各课程的考核类型在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确定。
(一)考查是教师对学生平时检查的结果所作出的总结性评定。考查课程以过程考核为主,不能以期末笔试考核的成绩作为主要依据,而应结合平时检查的测验、作业、讨论、考勤、实验报告、小论文等情况综合评定。
1.体育课的成绩要结合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等进行综合评定;
2.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总结)、课程设计图纸、说明书等按百分制评定期末成绩,若不在考试周内则以笔试或其它形式进行考核;
3.毕业设计(论文)采用评审和答辩形式进行考核。
(二)考试是对学生进行总结性检查的主要形式,考试课程的实行由过程控制和目标控制相结合。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学期成绩结合考试和平时成绩进行评定,考试成绩所占总成绩比例为50%。平时成绩由考勤和平时作业(含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两部分构成,两部分成绩各占总成绩的 25%。
凡培养方案所列的考试课程,一般均集中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若存在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由课程所在院(系)主持完成考核工作,学生所在院(系)协助。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质量标准及教学内容,采取笔试、口试、操作等多种形式;笔试的形式可以是开卷、半开卷、闭卷或写调查报告、论文等,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课程考核的方式应在课程考试大纲中明确,并在第一次授课时明确告知学生。如确需变更,在课程结束前一个月由教研室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第四章 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
第六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正式注册的学生通过考核资格的审查后,可取得考核资格。
(二)暂缓注册的学生通过考核资格的审查可取得考核资格,考核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
(三)选修课必须经过选课程序,选上后方取得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资格。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七条 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在考前一周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所在学院审查,学院汇总后送交教务处审批,最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于考试前通知学生本人。主讲教师须在该生的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第八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
(三)该课程实验课总评不及格者;
(四)未办理选课手续而私自参加课程的修读者。
第九条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经补课、补作业或补办有关手续等,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允许参加补考。
第十条 凡具有考核资格而擅自缺考者,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缺考或正常补考缺考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凡毕业前补考或结业后补考而擅自缺考者,均不再安排补考。
第五章 补考、缓考
第十二条 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补考。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所学的课程不及格,在毕业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但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在校期间不再安排补作。
第十三条 补考由教务处安排跨院(系)课程的考试时间,课程开出院(系、部)安排本院(系、部)课程补考的时间,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有关补考的事宜。
第十四条 经补考仍不及格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除最后一学期的课程外),可在毕业前再安排一次补考。毕业前补考安排的时间具体如下:
本科生第一、二、三、四学期所学不及格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安排在下一年级该门课程正常补考时进行(即第一学期所学的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四学期,第二学期所学的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五学期,第三学期所学的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六学期, 第四学期所学的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七学期),第五、六、七学期所学不及格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
若毕业前补考安排前已达到留(降)级或退学条件者,应留(降)级或退学,且不再安排毕业前补考。
第十五条 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结业后补考。
第十六条 对于因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耽误正常考试的学生,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事后可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确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补考的,应在考前向所在院(系)出具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分管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缓考。正常考试缓考不及格按补考不及格处理。正常考试缓考成绩及格按正常成绩录入。正常考试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补考时进行,毕业生补考缓考安排在毕业前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中断考试时,须报监考教师,由监考教师报教务处核实、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中断考试,同时由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决定缓考或补考。
第十九条 凡考核违纪或作弊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违纪或作弊者受到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本科留学生于第七学期末提出申请补考,经批准后,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本科留学生补考安排在第八学期;毕业前、结业后补考违纪或作弊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条 为严明考试纪律,保证考试质量,考试时应遵循如下考试纪律: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或结业后补考擅自缺考者,均不再安排补考;
(二)闭卷考试不准携带通讯工具等电子产品和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本、手册、纸张等进入考场。如将通讯工具等电子产品带入考场的,必须在发卷前关机,并集中放置在指定地方。违者视情节分别以违纪、作弊论处;
能否携带普通计算器(无储存功能)进考场由命题老师决定,并在试卷上注明。带入考场的计算器只供本人使用,不准借给他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书籍和资料入场。
(三)学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及必需文具(钢笔、圆珠笔、铅笔、普通计算器等)提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验。证件不齐者不准参加考试;
(四)试卷下发后,学生应先在试卷和考试用草稿纸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学生考试应独立完成,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夹带、传递,更不准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违者以违纪、作弊论处;
(五)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擅自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六)考试开始后如试卷不清晰或有错误时,可举手发问,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高声说话;
(七)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学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擅自把试卷和草稿纸带离考场者,按违纪、作弊论处。
第七章 考核违纪与作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考核中违纪、作弊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一)考试违纪与作弊
1.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违纪:
(1)不携带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2)携带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
(3)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
(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6)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7)开考后手机等通讯工具铃响;
(8)交卷后又涂改答案;
(9)不按时交卷;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带出考场;
(11)其它形式违纪。
2.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1)夹带与考试有关物品或考前把该门课程有关内容写在座位或桌面上或身体部位;
(2)抄袭他人答卷、稿纸,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答案;
(3)接传答卷,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利用手机等电子工具储存或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使用通讯设备(手机等)作弊;
(4)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5)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6)其它形式作弊。
3.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试或代他人考试;
(2)交换答卷;
(3)窃取试卷;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5)组织团伙作弊;
(6)其它形式严重作弊。
(二)处分
1.凡属违纪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违纪”记载,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列入其学籍档案,给予记过处分。学生违纪情况向全校通报,同时通知其家长;
2.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记载,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学籍档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作弊情况向全校通报,同时通知其派出机构或监护人;
3.凡考试严重作弊者或作弊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和作好记录,并让当事人当场签名确认。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报告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并提出处分意见(凡本规定未列入的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定性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处分程序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弊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学校作出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并送交学生本人。作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岭南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岭师国交〔20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