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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2-04 点击数:

岭师科研〔2018420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岭南师范学院

    2018年12月11

岭南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环节,科学研究处(以下简称科研处)、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依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校级项目。

(一)纵向项目

指由学校科研处组织申报,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以竞争性方式下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1.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资助的部分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技部资助的项目一般为国家级项目。

2.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资助的部级项目为教育部项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省委宣传部、国务院其他部委(科技部除外)、科技厅资助的项目为省部级项目。

4.各地级市社科联、市科技局、各省级人民政府直属厅(科技厅除外)、局资助的项目为市厅级项目。

5.没有科研经费下达或资助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为自筹型项目(不包括教育部的自筹项目)。

(二)横向项目

指以委托方式取得的由境内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政策和规划研究等类别;或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企事业单位为主持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

(三)校级项目

学校审批并得到校内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校外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科研处及时在校园网转发各类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各二级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积极做好本单位项目申报发动工作。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应按申报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申请书,并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送到科研处。对于重点、重大项目的申请,二级单位还应召开专家论证会,确保提高项目申请质量。对须参加答辩的项目,科研处应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预答辩。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项目申请书者;

()形式审查不合格者;

()与学校同期组织的项目申请有矛盾且协调无效者;

()不按期报送在研项目执行情况和总结者,2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因主观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完成较差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3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七条 纵向项目获立项批准后,科研处将按相关项目规定代表学校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项目承担者按计划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需与委托单位订立合同。校内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通过科研处接受学校的委托,按照自愿、互利、公正、诚信、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损害学校名誉和利益的原则,对横向科研项目的内容、可行性、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与课题委托单位进行合同的谈判,并起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报科研处审查通过后以“岭南师范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资质和条件。横向科研合同经双方盖章并由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后生效,合同书签署完毕后报送科研处存档备案。横向科研项目以学校实际到账经费计算业绩。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的同时,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岭南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校内委托合同书》,待第一期项目经费到达学校后,由科研处予以立项。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条 所有签订的横向科研合同原则上使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拟定的技术合同范文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订,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九)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三章 校内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包括专项项目、一般项目、培育项目、人才项目、出版基金等类型。

()专项项目,主要根据国家政策或战略需要而设立的专项,或资助学校拟重点发展的科研领域及方向。

(二)一般项目,主要支持教师开展自由选题式研究。

(三)培育项目,主要培育国家基金项目和省部级项目。

(四)人才项目,主要资助博士学位获得者和新引进的教授或特殊人才,已获得人才项目资助的人员不再资助。

(五)出版基金,主要资助学校教职工以第一作者完成80%以上并且尚未出版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学术专著、译著、工具书、科普书籍,不包含论文及论文集、教材、研究报告等。

校级项目的研究周期:专项项目及人才项目一般为2-4年,其他一般为12年。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申请者所在二级单位初审后按要求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实施。除人才项目外,其他类型项目由科研处每年集中组织申报。原则上同一教师不能同时主持2项在研校级项目,特殊情况以当年申报通知规定为准。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校外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及时做好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十四条 科研处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的内容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定期抽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所在的二级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校外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离等)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送科研处审核备案,并上报相应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校外项目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对于涉及降低研究目标、改变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在做出变动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陈述理由,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科研处及学校签署意见后,上报相应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预期目标无法达到,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申请,经科研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目,科研处可以建议予以更换或撤销,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调离本校,必须办理项目移交相关程序,经科研处同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整个研究过程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报科研处备案。在研究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必须经委托(合作)单位和学校科研处同意,并将经委托单位同意的延期书面报告提交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必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结题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项目结项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各相关二级单位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科研处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校外项目结题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条款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并以结题报告形式对该项目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社会经济影响、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横向项目完成后,由委托单位根据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了发挥科研项目在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学生参与研究活动并将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作为结项材料。

第二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项以项目申报书的预期成果为依据, 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原则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岭南师范学院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各类型项目结项标准为:

()专项项目结题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一般项目结题要求,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视作结题。

1.项目负责人获得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资助;

2.项目负责人具有2次在科研处备案的以相关内容申报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经历,并以第一主持人(完成人)获得科研业绩分3分。

()培育项目结题要求:国家级培育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限内具有1次在科研处备案的以相关内容申报国家基金项目经历,未获立项但有较好评价,视作结题;省部级培育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限内具有1次在科研处备案的以相关内容申报省部级项目经历,未获立项但有较好评价,视作结题。

()人才项目结题要求,以人事处相关协议为标准。

()出版基金结题要求,获得省级以上出版基金资助;或专著以第一完成人出版,同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岭南师范学院科学研究项目资助”。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校级科研项目将作撤项处理: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健康状况欠佳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逾期不递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学术质量低劣;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校级科研项目;被撤项的课题经费全部或部分由学校收回,作为学校科学研究发展基金。

第二十七条 通过结题、验收、评议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资料、总结报告,以及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成册,上交科研处后转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岭南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岭师科研〔2017180号)文件执行。横向项目间接经费的比例从其协议,协议未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校级项目执行期间,经费报销不能超过总经费的一半,余下经费待项目结项后再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湛江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湛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湛师科技〔20114号)和《湛江师范学院关于科研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湛师科研〔20131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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