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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2-04 点击数:

岭师科研2018421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科学研究处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18年12月13

岭南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员工发明创造,规范师生员工和学校所属单位对外知识产权行为,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岭南师范学院全体教职工、聘用人员、在校学生(包括联合培养研究生),以及离退休、离职、辞退、调离未满2年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著作权及邻接权(包括计算机软件);

3.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包括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5.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7.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名称专用权主要指我校拥有的注册商标,包括岭南师范学院中英文校名、徽章和服务标记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主要指我校未公开的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财务等信息,以及利用科学知识、经验所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配方等技术方案或非专利技术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归属

第四条 科学研究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指导、检查、监督、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及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培训和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3.负责学校各类知识产权的管理、维护和奖励,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4.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校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本单位与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时,协助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调处、诉讼事务;

6.参与签订或审核学校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

7.协助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的归档验收工作;

8.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为职务科研成果,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智力成果;

2.履行学校交付的非本职工作任务做出的智力成果;

3.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教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做出的相关智力成果;

4.各类在校学生、客座研究人员及聘用人员,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相关智力成果;

5.利用学校的资金、以学校名义获得的项目经费、学校的设备、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做出的智力成果。

职务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归属学校。

第六条 与校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科研合作,或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工作的人员与国外单位开展合作科研的,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科研成果的首要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经科学研究处的审核。合作产生的技术成果,原则上以岭南师范学院为第一成果完成人(如专利权人、成果作者等)。

第七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将全部原始科学资料收集整理,交学校档案馆归档。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因离退休、辞职、调离或毕业等离开学校,应当将在学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原始资料交回学校,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符合专利申请要求的项目研究成果应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以申请鉴定、评奖、发表论文、参加展览等形式对外公开科技成果的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学生的,申请时须有导师参与;对涉及国防的科技成果需申报专利的应申报国防保密专利;对有一定市场(或潜在市场)的商品的商标应及时办理国内外商标注册。

第九条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计算机软件、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科学研究处申报备案。

第十条 岭南师范学院校名、徽章和标记均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使用校名、徽章和标记时,不得采取欺骗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出于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徽章、标记的文字或图案的,必须经过学校授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规定的知识产权进行奖励,同时保障教师在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合理收益,具体按学校相应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职务发明人、设计人有在知识产权文件署名和获得荣誉与奖励的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我校师生员工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为非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权。一经查出,按国家的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处理,同时承担更名费,已转让的退赔款。

第十四条 我校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保护我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占、泄露、出售、使用、许可或转让归我校持有(或所有)的智力成果,以及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非法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学校及师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转移转让,必须严格按学校规定的流程审批办理。学校所属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擅自签订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应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及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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