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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2-04 点击数:

岭师科研〔2018422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科学研究处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18年12月11

岭南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保护及挖掘科技成果价值,维护学校及成果完成人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聘用人员及各类在学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许可、转让及作价投资等三种方式。

第二章 组织与保障体系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化办”),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日常事务,挂靠科学研究处。

第七条 二级学院(研究院)应成立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小组,在学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及推进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股权及转让收益、政府和学校的投入经费等,主要用于扶持和资助具有较好市场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二级学院(研究院)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同时把该指标纳入教师职称评审。

第三章 转移转化程序

第十条 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可自行开展成果转移转化。

(一)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申报及审核

由科技成果负责人填写成果转移转化申请书并提交转化办审核。

2.定价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其中,涉及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为学校投资企业、利益关联单位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交易价格原则上应当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3.公示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协议定价的,由转化办通过网站、办公平台、公示栏等渠道在校内进行相关信息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成果完成人及单位、受让单位或个人等。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审批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转化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处理。

4.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转化办根据审批程序报相应决策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组织签订合同。

5.备案

转化办负责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按以下规程办理:

1.申报

科技成果负责人填写股权投资申报书并提交转化办。

2.论证及审核

转化办负责组织技术先进性及成熟度分析、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的论证及审核,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就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组建方案、投资事宜等内容进行论证及审核。

3.定价

原则上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进行定价,同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4.公示

由转化办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审批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转化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处理。

5.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转化办根据审批程序报相应决策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组织签订合同。

6.备案

在投资完成后,由转化办负责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三)以其他方式转化的,由转化办会同相关部门参照上述规程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对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进行决策,并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方式和金额,分别授权领导小组、转化办对一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一)科技成果许可,由转化办审查批准;

(二)科技成果转让,20万元(不含)以下由转化办审查批准;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由转化办审查后报领导小组批准;100万元(含)以上由转化办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

(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积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因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需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的,按学校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统筹分配,其中对净收入(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评估费用、谈判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持、中介等费用及税金等)的分配按如下方式执行: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

1.科技成果转移转让的净收入分配,按科技成果完成人占85%、学校占15%的比例分配;若转移转化后产生经济纠纷,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股权奖励,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85%的股权,奖励给学校15%的股权。

(二)成果完成人之间的奖金或股权分配由成果第一完成人确定。

(三)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公示内容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公示期15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属于学校的权益,由学校划转到学校全资的产业公司,由产业公司对学校权益进行会计确认并履行出资人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人员可以提取一定的中介费用(比例一般不超过成果转让价格的5%),此项费用计入转化成本。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如有违反,学策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追偿因此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及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原《湛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湛师科研〔2013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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