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科研〔2018〕423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岭南师范学院
2018年12月11日
岭南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水平,加强与兄弟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积累研究生教育及管理经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方式
第二条 联合培养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由学校负责联系并签订协议,用其他高校的招生指标,按协议联合培养。第二种方式是由二级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用其他高校的招生指标,按协议联合培养。
第三章 导师遴选
第三条 申请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人员,应是学校正在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在职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副教授,且具有充足的支持研究生开展科研活动的研究经费。
第四条 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人员须通过联合培养对方高校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查,且被对方学校或其研究生院(处)聘任为研究生导师。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人员,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岭南师范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经单位领导审核,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对方高校审批后,双方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导师职责
第六条 参与商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承担联合单位委托的入学考试命题工作,与对方协商参与评卷、复试,并提出有关录取名单建议。
第七条 参与制订本学科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制订教学计划,并参与和监督各培养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做好中期考核,把好学生学位论文质量关,参与答辩等。
第九条 承担研究生在我校期间相关课程授课任务。
第十条 支持并指导研究生发表论文、参加专业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向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提交导师聘书、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包括印刷稿和电子版)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培养经费
第十二条 培养经费指按联合培养协议需要支付给联合单位的经费、研究生奖助学金、研究生科研经费、导师津贴等。
第十三条 第一种培养方式的培养经费按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奖助学金按照《岭南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研究生的科研经费主要从导师的科研课题经费中支出。研究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学校给予报销一次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费用(含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
第十五条 被外校遴选为研究生导师(须有聘书)并与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须签订协议),学校按指导学生数给导师发放津贴,标准为4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每个导师津贴每月最高限额2400元)。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我校就读期间,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由研究生所在单位与对方高校相应单位沟通后在我校组织实施。课酬标准按学校本科生课程两倍进行计算,课酬从学校研究生经费支出,经学校研究生所在单位计算并初审,报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核定后,由学校研究生所在单位报学校财务处发放。
第十七条 对因指导教师个人原因或学生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联合培养协议或擅自违反联合培养协议的,学校将终止各类经费的下拨,并且保留追讨已支付各项经费的权利。
第六章 研究生管理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单位、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共同管理。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联合培养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方式,学位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的对方高校负责培养,论文工作阶段由我校负责培养。研究生所在单位负责相关课程的教学教务工作,包括课程安排、授课教师安排、教室安排、考勤、课酬发放、成绩和学分登记、相关人员通知等工作,并做好与对方高校的沟通工作。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安排、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授予、毕业和就业由联合单位负责,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协助管理。
第二十条 第一种培养方式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会同研究生所在单位共同商定,将指标分配至相关学科(方向)、专业学位(领域)以及相应的导师,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汇总后报给对方高校研究生院或招生部门。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统一安排住宿,费用由学校支付,并给予办理学校一卡通等证件。毕业离校时,研究生应到各相关部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为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转入所在学科的基层支部,研究生团员可在校团委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教育的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含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课程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相关内容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有冲突或未涉及的相关内容,以协议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湛江师范学院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