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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类教师(辅导员)职称评审业绩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2-04 点击数:

岭师学生〔2019〕134

校内各有关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类教师(辅导员)职称评审业绩认定细则(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学生处反馈。



            岭南师范学院

                         2019年4月14




岭南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类教师(辅导员)

职称评审业绩认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思想政治教育类教师(辅导员)职称业绩评价体系,强化人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岭南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岭南师范学院职称申报条件暂行规定》和《岭南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与奖励办法(试行)》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委(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专职政工人员。

第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类教师(辅导员)职称评审业绩中师德表现由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认定,教学业绩及其级别等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认定,科研业绩及其级别等由科研处负责审核认定,其余业绩及其级别等由“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业绩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认定。

“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业绩认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校团委相关干部和法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专家组成。

第四条 由“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业绩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认定的业绩主要分为基本业绩、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思想政治教育类奖励三个大类。

第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类教师(辅导员)职称评审认定的业绩必须是以岭南师范学院为第一承担(完成)单位(特别注明的除外)。认定本校学生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为署名最前的指导老师的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业绩。

第二章 基本业绩认定

第六条 工作基本表现及成效能否达标的认定以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出具的工作表现鉴定意见为依据。

第七条 完成规定培训任务情况由申报人提交参加培训学时证明材料,经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和培训记录核对,作出是否达标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年度考核优秀及获得校级优秀辅导员称号情况的认定以相关发文或荣誉证书为据。

第九条 辅导员上党课、团课、新生入学教育、学生干部培训课程及组织主题班会课、团日活动每次折算2个课时,带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每队每次折算6个课时,由所在二级单位做好原始记录,提供相关证明为据,折算课时限每年32课时以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职人员进行1次学生心理咨询折算1个课时,新生心理普查每班每单位时间折算1个课时,面向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和心理咨询培训每次折算2个课时,具体由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原始记录,提供相关证明为据,折算课时上不封顶。

第十条 承担主题班会、入学教育、生涯咨询、党课、团课、指导社会实践、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等形式的教育工作任务情况以所在二级单位出具证明为据。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认定

第十一条 不经过校科学研究处、教务处申报的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由“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业绩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认定,认定后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业绩。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业绩认定,级别最多可按五级T1、T2、A、B、C从高到低进行认定,分别对应国家级、教育部、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五个项目类别。

第十三条  国家级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是由可以代表国家的单位或部门代表国家所设立和下达的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

第十四条  教育部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是由教育部设立和下达的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

第十五条 省(部)级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包括以教育部、科技部以外的国家部、委、局(含工青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名义设立和下达的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

第十六条 市(厅)级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一)以省各厅、局、部、委(含工青妇)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名义或作为指导单位及委托单位设立和下达的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

(二)国家部委局(含工青妇)下属司局单位(科研院所、项目管理中心)设立和下达的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认定为等同市(厅)级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

第十七条 校级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一)学校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设立和下达或立项资助的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

(二)省各厅、局、部、委(含工青妇)下属处级单位或市下属处局单位(科研院所、项目管理中心)名义或作为指导单位及委托单位设立和下达的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认定为等同校级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

第十八条 独立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攀登计划获立项的可等同认定本人主持同级思想政治教育类项目。

第四章 思想政治教育类奖励认定

第十九条 指导学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类竞赛获奖,纳入教学业绩之教学奖励计分。

第二十条 参加全校、全省、全国教学竞赛(如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教学基本功比赛、大学生职业规划教学大赛、辅导员素质能力或职业能力大赛)获奖纳入教学业绩之教学荣誉计分。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校科学研究处、教务处认定的思想政治教育类奖励,由“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业绩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认定,认定后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类奖励业绩。

第二十二条 “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奖)、“广东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及全省辅导员素质能力(职业能力)大赛获奖情况的认定以主办单位的表彰决定或荣誉证书为据。获得广东省学生工作“红棉奖”可等同于认定获得“广东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名辅导员工作室”作第一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认定以教育厅相关发文或工作室出具的证明为据。

第二十四条 个人或带领的学生团体获得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奖励的认定以相关发文或荣誉证书为据。

(一)“带领的学生团体”获奖是指教师必须在该学生团体获得荣誉称号的过程中承担了具体的组织管理职责或发挥了最直接的指导作用,由所在二级单位开具证明(一次荣誉称号或奖项只能明确一位带领教师),并经过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

(二)“学生团体”包括学生班级、党团组织、学生社团、志愿服务或社会实践队伍及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认可的学生组织。

(三)个人或学生团队所获‘荣誉称号’指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

(四)个人或学生团队所获奖励须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不含竞赛类奖项。

(五)“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各部委局(含工青妇)及下属司局,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教育、组织、宣传、工青妇等相关部门(含以上单位作为指导单位委托第三方组织的评选)。其他各类民间组织、研究机构不在范围之内。

(六)荣誉称号或奖励中国家级”指面向全国进行的评选;“省(部)级”指面向全省进行的评选;“市厅级”指面向全市进行的评选。“校级”以加盖校党委或学校公章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奖励为据,不含学校各二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奖励。

(七)个人所获省级及以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可抵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就业指导、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安全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得到学校高度认可”的认定以加盖校党委或学校公章的荣誉证书或相关表彰决定为据。

第二十六条 主持的项目成果在校级以上辅导员论坛和沙龙作主题报告、成果有校级以上领导批示推广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推广、校级以上有关部门发布的推广通知等可认定为“成果得到运用或推广,且效果良好”。

第二十七条 主持校级以上“书记项目”、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思想政治教育品牌项目等项目结项或获得校级以上校园文化建设成果、网络文化成果、辅导员工作案例、团建创新案例等有关奖项的发文、证书可认定为“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上有创新举措并运用到工作实践中,且效果良好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凡本细则未包括或对本细则理解有分歧的情况,由“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业绩认定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以上”包括本数、本级。

第三十条 同一业绩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认定。本细则标准若与学校已有规定不一致的,认定等级就高认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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