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和激励学生做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大学生,根据《岭南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试行)》(2010),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育素质测评、智育素质测评、体育素质测评和能力素质测评四个方面。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德育素质测评得分占10%,智育素质测评得分占70%,体育素质测评得分占10%,能力素质测评得分占1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 = 德育素质测评得分×0.1 + 智育素质测评得分×0.7 + 体育素质测评得分×0.1 + 能力素质测评得分×0.1。
第三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民主、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的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测评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查、把关打分结果。学院党委副书记为整个年级综合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年级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由班委会、团支部做好本班同学综合素质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各班成立由30%左右的学生代表(包括部分班团干部)组成的测评小组(原则上,如果某个寝室有3名及3名以上本班同学,测评小组应保证该寝室有代表),集体负责打分;凡有学生辅导员的班级,由学生辅导员任班级测评小组组长,其他各班由班长任测评小组组长,团支书任副组长。
第六条 综合测评的组织协调及其分工要求
学生综合测评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各方面。因此,要做好此工作,需各方面协调,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三周之内:
1、任用部门应对学生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并将结果分类汇总到各机构指导老师处。
2、学院学工办各机构负责老师,应将开展的各类活动整理分类汇总到综合测评负责老师处。
第三章 测评方法与步骤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工作从学年开学第二周(一般在每年的9月)开始。
第八条 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年级初评、学院终评三个步骤进行。
1、班级测评:根据每名同学的表现和相关凭证,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模块测评细则进行班级测评,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明细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交至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处。针对学生基础性素质,各班级须开展班级内部互评。
2、初评: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明细表》,如有问题,进行修正。确认无误,公布测评结果,广泛听取意见。对学生提出的异议要进行解释,对合理意见要采纳,认真核查和修正。公示时间为5天。
3、终评:在班级初评和反馈意见基础上完成最终评定,正式作为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向全体学生正式公布。年级思政教师在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将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总表汇总归档。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九条 综合测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表
流程 |
内容 |
负责人 |
参与人 |
时间节点 |
1 |
年度综合测评工作启动 通知到全班同学,告知其需要准备的材料 |
班长 |
全班同学 |
9月初 |
2 |
个人综合素质评审材料收集 班级互评会(事先准备好班级互评表) |
班长 |
全班同学 |
9月上旬 |
3 |
综合素质加分班级核对统计 填写班级综合测评评分明细表(电子版) |
班长 |
班级测评小组 |
9月中旬 |
4 |
各班递交班级综合测评明细表和并整理好相关证明材料 |
班长 |
班级测评小组 |
9月中旬 |
5 |
组织年级初评工作 |
评审小组 |
学工办助理、各班班长 |
9月中旬-10月初 |
6 |
各年级公示期、反馈期 |
评审小组 |
各班班长 |
10月初-10与中旬 |
7 |
学院终评在年级初评和反馈意见基础上完成最终评定 |
综测领导小组 |
综测领导小组 |
10月中旬 |
第五章 测评细则
第十条 学生干部加分
分类 |
加分内容 |
加分建议 |
备注 |
学 生 干 部 |
1、主席团、会长团、秘书团成员加分 |
正:15分;副:14-15分 |
1、学生干部中工作表现尤为突出的,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所加分数; 2、无论担任的职务有多少,都只能取最高项进行加分; 3、只给导生加分一次,而且只算在其大三的综合测评成绩里面; 4、学生干部要任期为半年以上才可以加分。任半年的只加相应分数的一半 5、校、系各级学生干部在年度总结中须经上一级组织评议确认工作表现,作为加分依据。如校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的考核成绩由校团委出据加分证明;其他社团的学生干部由该社团负责人出示证明;班干部由辅导员出据加分意见。 |
2、各部门正、副部长,各协会会长、副会长 |
正:13-15分 副:12-14分 |
|
3、各部门干事,按优、良、中分别加分,不称职者不加分 |
优:12—14分;良:10分 中:8分 |
|
4、班长,团支书,副班长 |
优:13分; 良:12—10分; 中:8-9分 |
5、各班班干部根据优、良、中分别加分,不称职者不加分 |
优:10分; 良:8-9分 中:6—7分 |
6、各协会正副部长根据优、良、中分别加分,不称职者不加分 |
优:13分; 良:10—12分; 中:8—9分 |
说明: 1、校级学生干部加分,参考学校加分文件,并对应参照学院学生干部,即,校学生会副主席参照学院学生会主席,校部长级干部参照学院副主席级别学生干部,依次类推。 2、新闻中心记者不享受干部加分,以发表文章数为依据进行加分。具体细则参照学生处相应文件。 |
第十一条 各类活动加分(分/次)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
加分 |
加分条件 |
8 |
全国三好学生; |
8 |
全国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
8 |
全国先进集体其他负责人; 见义勇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表彰 ; |
6 |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集团干部、省级优秀学生和团员; |
6 |
省级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
6 |
受到省级部门表彰; 见义勇为,勇斗匪徒,舍己为人,拾金不昧受到省级部门表彰; |
6 |
省级先进集体其他负责人; 见义勇为,勇斗匪徒,舍己为人,拾金不昧受到市级部门表彰; |
5 |
校级优秀党员; 见义勇为,勇斗匪徒,舍己为人,拾金不昧受到校级部门表彰; |
6 5 5 5 5 5 5 |
全国先进集体的一般成员; 省级“三下乡”优秀服务队员; 校级优秀团干部; 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班长; 校级优秀团支部书记;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校级优秀学生会、团委或社团主要负责人; |
2 5 3 |
优良学风班主要负责人; 校级优秀团员; 校级“三下乡”优秀服务队员; |
4 3 3 |
义务献血者; 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及团干部; 院级优秀团支部主要负责人; |
4 3 3 3 1 3 3 4 |
省级先进集体一般成员; 校级优秀学生会、团委或社团一般负责人(部长级以上); 校级优秀学风标兵班其它负责人; 校级优秀团支部其它负责人 优良学风班其它负责人; 院、系级优秀团员; 学院宿舍卫生评比中获一等奖、 校文明宿舍成员; |
2 |
院级优秀团支部其他负责人; 校级治安及卫生积极分子; 军训优秀学员; 学院宿舍卫生评比中获二等奖; |
1 2 |
学院宿舍卫生评比中获三等奖; 优良学风标兵班成员; 校级优秀团支部一般成员; |
说 明 |
1、同一性质类别、同一级别的分数不累加,不同性质类别、不同级别的分数可累加。例如担任各级学生会干部或社团干部分数不累加,因担任学生干部而被评为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各级团干或优秀个人者(团员、党员等),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 2、“见义勇为”栏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此分数内浮动; 3、全国、省级、校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和一般成员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 4、校、院文明宿舍,卫生评比可累加,同一级宿舍不能累加; 5、一年级学生的军训表现等级由军训团评定 6、主要负责人包括班长、团支书。一般负责人包括班委和团支部的其他成员 7、每年的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为献血加分有效期 |
2、专业证书
加分 |
加分条件 |
4 6 |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 |
4 |
专业类等级考试,获得高级证书者 |
3 |
通过英语四六级的口语考试者 |
说明 |
1、 当年度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而又通过的,以收到考试成绩单为准,予以加分。 2、 四、六级成绩各仅限加一次 |
3、技能竞赛
加分 |
加分条件 |
30,25,15、0 |
获国家技能竞赛1-3等奖,参赛奖 |
20、15、10、7 |
省级技能1—3等奖,参赛奖 |
10、8、6、4 |
市级、校级技能1-3等奖,参赛奖 |
3、2、1 |
院级技能 |
说 明 |
1、 院系级学习竞赛必须是由院系举办的与学科有关的正式的学习竞赛; 学习竞赛指征文、演讲、辩论等各种形式的竞赛; 2、不同性质的学习竞赛可累加计分,同一学科性质的不同级别学习竞赛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3、多副修及选修的学科分数可累加; 4、若中段副修,及格科目按选修情况加分; 5、以上所获奖励者在评分时必须出示有关证明或证书,以便核实无误; |
4、科研成果与文章发表(除学术类)
加分 |
加分条件; |
20,15,10 |
获全国大学生科研成果1—3等奖 |
10,8,6 |
省级科研成果1—3等奖 |
3 |
文章被校刊、院刊录用者; |
说 明 |
1、发表不同的文章可累计加分,但只记最高分的前三项,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发表时,只记最高分,不累加; 2、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中,通讯类文章不予加分,只作为个人兼职或实习成果;散文类(500字以上)按所在等级加一半分; 3、发表文章者必须出示有关证明,以便核实; 4、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奖,只记最高分,不累加; 5、不同科研成果获奖或发表论文者,可累加; 6、集体科研成果可按主要成员和一般成员在同档次内上下浮动 |
5、社会综合活动
加分 |
加 分 条 件 |
8,6,4 |
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全国先进个人及论文1—3等奖 |
5、4、3 |
三下乡十佳实践队校级,队长,副队,对员 |
4、3、4 |
三下乡优秀实践队校级,队长,副队,对员 |
10、8、6 |
三下乡优秀实践队国家级 队长,副队,队员 |
3、2、1 |
三下乡优秀实践队院级队长,副队,队员 |
2、1、0.5 |
三下乡特色实践队院级队长,副队,队员 |
5 |
三下乡十佳新闻校级,负责写新闻的成员 |
5 |
三下乡”十佳队长 |
5 |
三下乡”十佳个人标兵 |
说 明 |
1.大学生各种竞赛活动必须是经校、省以上有关单位批准的各种竞赛活动,活动级别由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2. 替补队员按下一档次记分; 3、校内各种学生社团必须是经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 4、同一竞赛活动和同一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活动者,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类别可累加; 5、获奖者在申请加分时必须出示有关奖项证明或证书,以便核实与查验; |
6、体育艺术获得加分
加分 |
加分条件 |
50,35,15 |
在大学生体育竞赛中分班打破全国、省、校单项记录 |
35、32、30、28、26、24、22、20 |
在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一名至第八名的主力队员 |
25、23、22、20、18、16、15、14、 |
在省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一名至第八名的主力队员 |
12、10、9、8、7、6、5、4、 |
在校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一名至第八名的主力队员 |
10、7、2 |
分班参加全国、省、校大学生体育竞赛,未获名次的主力队员 |
30、25、20、15 |
参加国家级艺术比赛前三名及参赛者 |
25、20、15、12 |
参加省级艺术比赛前三名及参赛者 |
15、12、10、5 |
参加市级、校级艺术比赛前三名及参赛者 |
说 明 |
1、同一文娱体育项目获得的各类奖项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性质的比赛可累加; 2、替补队员减半记分; 3、校文艺演出指由学校举办的艺术节等大型演出; 4、其他单项演出按院系级演出论; 5、同一文艺项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项可累加; 6、年级文娱体育等活动前三名获奖者班委会酌情给予加分0.1-0.3分; 7、主力队员必须是上过场的同学。 |
第十二条 处罚量表(分/次)
1、处罚扣分

|
通 报 批 评 |
学院 |
2 |
学校 |
4 |
省及以上 |
8 |
2、违纪处分扣分
分值 类别 |
罚 分 |
受警告处分一次 |
5 |
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
8 |
受记过处分 |
10 |
受留校察看处分 |
15 |
迟到、带早餐及穿拖鞋背心进教学楼 |
1 |
旷课 |
2 |
第六章 解释与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机电工程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执行与落实。
第十四条 若本补充条例无涉及的其他加分情况请参考《学生手册》P55—P65 ,如有疑问或意见,请向综合测评小组反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