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1-07-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与公共管理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学院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身体健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共7人,其中含主任委员1人,原则上须副高以上职称。教学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的政府机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顾问。

第三章 任务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指导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促进学院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2.研究并指导学院开展本科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3.参加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优秀教学成果、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等的评审推荐工作。

4. 参与学校教学工作评估的研究与组织工作。

5. 对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出教学质量评价意见。

6. 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7.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推荐各种教学奖励。

8.审议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安排。

9. 受分管教学副院长委托,对教学工作的其他有关专题进行研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校教务处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其他专门会议视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临时召集。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通过随机听课的方式,掌握所在系每位教师的课题教学水平,原则上要求每学期对所有老师的课程至少听一遍,并查阅课程标准、教学日历、教案等教学文件,据此对所在系每位教师的上课质量进行评价,并做好书面记录,书面评价材料上交主任委员保管,不对外公开。

第九条 每年对在建的质量工程项目和在研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条 协助组织教师积极申报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指导,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 凡需议决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补平均工作量酬金的10%,主任委员补平均工作量酬金的15%(有行政职务的不可叠加计算)。

集中工作半天补贴200元。

十三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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