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人事〔2021〕196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港澳台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年12月2日第19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人事处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17日
岭南师范学院港澳台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澳台教师引进程序,完善港澳台教师日常管理,加强港澳台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发挥港澳台教师作用,根据《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9〕1号)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学校聘请和管理港澳台教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为学校境外引智工作提供制度支持。港澳台教师是指由学校聘请的长期(含6个月及以上)来校任教和进行科研合作的港澳台地区教师。
第三条 港澳台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把握总量、按需引进、择优聘任、合同管理、严格考核、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按需聘请港澳台教师,并优先考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需要。
第二章 教师引进
第五条 引进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没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没有传播分裂国家思想的言行(以下简称“三个没有”),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课堂讲坛纪律。
(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情操高尚,学风严谨,富于合作精神。
(三)具有博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紧缺、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度放宽。
第六条 引进程序
(一)制定引进计划。人事处汇同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年度引进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发布。
(二)发布公告。人事处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向境内外发布招聘公告。
(三)个人报名。应聘者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基本情况。个人简历、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和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2.教学与科研成果。教学经历证明材料复印件、近五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目录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到岗后的工作计划和设想。
(四)资格审查。人事处、港澳台办和安保处对应聘港澳台教师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业务能力考核。相关二级学院按照要求,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港澳台教师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填写《岭南师范学院岗位申请表》报人事处。
(六)参加人事处安排的体检。
(七)确定聘任人选。人事处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提出拟聘任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公示。
第三章 聘任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聘用合同管理。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权利和义务、薪酬待遇、违约责任等,并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聘期考核。
第八条 教学、科研、继续教育等工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同规定之外的高水平科研成果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条 在聘期内违反“三个没有”、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学校有权立即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港澳台教师的管理工作由人事处统筹,实行各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联合管理。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港澳台教师管理工作,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人事处工作职责
(一)按程序做好港澳台教师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负责港澳台教师工资、补贴等的发放以及聘用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等报销工作。
(三)协调相关二级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四)处理与港澳台教师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港澳台教师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总结、推广港澳台教师先进教学经验。组织优秀港澳台教师教学成果奖以及其他教学奖励的评选及推广。
(二)组织港澳台教师教学工作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负责解决或协助相关单位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港澳台教师教风建设工作。
(三)协助相关部门制定港澳台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和对港澳台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港澳台教师的科研成果认定工作。
(二)负责港澳台教师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港澳台办工作职责
(一)协助人事处做好全校港澳台教师相关信息的备案。
(二)根据需要,组织港澳台教师参加省、市相关部门和学校的集体活动。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协助人事处做好港澳台教师的人身、财产安全保卫工作。
(二)协助人事处妥善处理港澳台教师在境内发生的纠纷,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四)协助人事处为新聘港澳台教师做好报户手续办理工作。
(五)协助人事处做好港澳台教师的安保教育工作。
(六)做好与安保归口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工作职责
负责港澳台教师的住房安排及人才公寓土建部分的零星维修和电线电路、自来水管道等设备的定期检修工作。
第十八条 港澳台教师聘用二级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港澳台教师在招聘过程中的遴选和面试工作。
(二)指定一位领导主管港澳台教师工作,并配备一位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协助港澳台教师开展教学工作,配合人事处做好港澳台教师的管理工作。
(三)及时向港澳台教师介绍相关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
(四)为港澳台教师提供相应教学设备,协调师生共同搞好教学和科研工作。
(五)组织境内外教师共同备课、教学观摩及经验交流。
(六)及时向港澳台教师传达学校及本单位的各种重要通知,鼓励港澳台教师报名参与各种文体活动。
(七)向港澳台教师提供具体的教学任务书,督促其制订个人教学计划,并对其使用的教材、课件及视听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按照聘用合同切实做好具体的工作安排,并对其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八)制定对港澳台教师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定期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并建立教学业务档案。尊重港澳台教师的宗教信仰,但禁止港澳台教师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和传教活动。禁止港澳台教师在课堂上和网络上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散布分裂国家的观点,禁止港澳台教师散布攻击政府的言论或挑拨事端。如发现港澳台教师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和传教活动或发表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的言论,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不良影响,同时向人事处、安保处报告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港澳台教师的考勤工作,要求港澳台教师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作质量。
(十)鼓励港澳台教师开展规定授课内容以外的学术讲座或其他学术活动。开展此类活动应事先按程序向人事处、党委宣传部和科学研究处报告,待批准后,积极协助港澳台教师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十一)鼓励港澳台教师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教学经验交流会和评比活动等。
(十二)根据人事处的要求,按时提交港澳台教师的聘请计划、教学工作量及综合测评表。
(十三)协同人事处做好港澳台教师的年度考评、聘期考核工作。
第四章 考核、续聘及解聘
第十九条 港澳台教师的考核由人事处和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二级学院依据聘任合同,对港澳台教师在聘期内进行年度考评和聘期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评一般安排在学年底进行,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三个月内进行(寒暑假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评程序
(一)个人填写年度工作总结,报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个人填报的年度工作总结,结合平时工作状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汇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定。
(四)人事处向受聘个人和所在学院反馈个人年度考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 聘期考核程序
(一)填写聘期考核表,报所在二级学院。
(二)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个人填写的聘期考核表,结合聘用合同、平时工作状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汇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认定。
(四)考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用
(一)个人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认定为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所在二级学院要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薪酬津贴,并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继续聘任;不合格者,按比例扣减薪酬津贴,不再续聘。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教师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情节轻重情况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有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在聘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三)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五)在校园传播宗教或进行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
(六)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七)连续请假30天及以上且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八)在申请来校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九)其他违约情况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五条规定的在聘期内违反“三个没有”及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等言行需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如有最新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