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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岭师人事〔2021195

 



 

校内各有关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1117日第18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人事处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211217


 

岭南师范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本办法进行管理和享受薪酬待遇的体制外工作人员。

第二章  岗位类别和聘用条件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职数的核定

根据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学校可持续发展需要,非事业编制人员可作为事业编制人员的补充,但各二级单位应在学校额定编制职数总量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已满编的单位不得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一)聘期满一年及以上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占所在单位的岗位职数,纳入各单位岗位职数总量,归口人事部门统筹管理。

(二)因临时新增工作任务急需聘用的聘期不满一年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不占所在单位岗位职数,但须事先向学校人事部门申请核增临时岗位,获批后方可用工。

第四条  根据学校用工实际,非事业编制人员分设ABC三类岗位。

第五条  聘用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态度积极、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三)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及年龄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各类岗位根据学历、职称等分别按如下具体条件进行分类聘用。

(一)A。首次聘用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本办法印发后续聘的按照职务(称)、学历和来校时间又分为A1A2两类岗位:

1.A1岗聘用的人员:

1)本办法印发前学校原已聘用的现有A1岗人员;

2)本办法印发后学校同意新聘用在教师岗位的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应专业技术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2.A2岗聘用的人员:

1)本办法印发前学校原已聘用的现有A2岗人员和今后按本办法竞岗转聘为A2岗的人员;

2)本办法印发后学校同意新聘用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二)B岗。首次聘用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本办法印发前学校原已聘用的现有B岗人员和今后按本办法竞岗转聘为B岗的人员。B岗原则上不对外招聘。

(三)C岗。学校原已聘用或因工作需要新招聘的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安排工作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可对应各类岗位的学历、职称条件纳入相应岗位聘用。

第三章  聘用程序和聘用办法

第七条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进行考核和聘用:

(一)申报岗位需求计划。在岗位职数总量范围内,拟用人二级单位每年可随人才引进计划一并申报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需求计划(原则上每年6月或12月各可申报一次),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公布招聘计划。

(三)个人应聘。应聘人员填写《岭南师范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应聘信息表》,并提交相关资格佐证材料。

(四)资格审查及考核。拟用人二级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人事处复审。C类岗位由拟用人二级单位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及初步聘用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A类岗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考核。

(五)审批手续。经公示无异议后,C类岗位经OA办公平台由人事处审核后报拟用人二级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人事工作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审批;A类岗位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同意安排工作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由人事处根据人岗相适原则对照聘用条件提出岗位聘用类别,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体检。经考核符合聘用人员到学校门诊部或指定医院体检。

(七)公示。通过公开招聘程序聘用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八)聘用。经公示无异议及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管理岗位的聘用办法

(一)A岗人员的岗位级别参照学校事业编制职员制办法执行;

(二)B岗分为初级职员、中级职员和高级职员,分别按以下基本条件进行聘用:

1.初级职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作经历(以劳动合同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记录为准,下同)不满5年的(累计满12个月记1年,下同),直接聘为初级职员岗位。

2.中级职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作经历满5年或来校在初级职员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工作经历满4年或来校在初级职员岗位工作满3年。

3.高级职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作经历满12年或来校在中级职员岗位工作满8年;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工作经历满10年或来校在中级职员岗位工作满6年。

(三)C岗的管理岗位按一般职员岗位聘用。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期内可参照事业编制同类人员标准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并按相应等级聘用。

第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根据省市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参照事业编制同类人员标准参加技术工等级考核获取技能等级资格,并按相应技术等级聘用。非技能岗位按普通工岗位聘用。

第十一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岗位类别、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劳动时间、薪酬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合同一式两份,人员所在二级单位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AB类岗聘期一般为四年,C类岗聘期一至三年,聘期满可视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解聘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竞聘转岗条件

第十三条  为稳定人才队伍,健全激励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教职员工整体素质,鼓励非事业编制人员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争创佳绩,符合竞聘转岗基本条件的,可申请竞聘高一级岗位,但不能申请越级转岗,且最高只能申请转为A2类岗位。即C类岗位人员可申请竞聘为B类岗位并享受相应岗位级别待遇,B类岗位人员可申请竞聘为A2类岗位并享受相应岗位级别待遇。

第十四条  现有非事业编制人员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年限等相关条件以及学校当年公布的竞聘岗位所需条件的人员可参加竞聘转岗考核。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身体健康,爱岗敬业,胜任本职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近五年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情况,并至少获得1次“优秀”等次。

(二)学历资历年限等相关条件

1.符合相应岗位类别首次聘用的学历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配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或配偶(父母)由上级组织任命为省管干部来校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现岗位类别连续工作满4年以上;

2)配偶以事业编制来校工作满10年以上的,在现岗位类别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

3)配偶以非事业编制A岗来校工作满15年以上的,在现岗位类别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4)父母(含已离退休)以事业编制来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在现岗位类别连续工作满12年以上;

5)其他人员在现岗位类别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

2.大专及以下学历技能岗位人员,具有相应岗位技术工三级以上等级并在现岗位类别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

第十五条  按照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学校每两年组织公开竞聘转岗一次,竞聘资格按照职称、学历、在校资历年限、工作表现等条件进行累计积分(详见附件4),具体转岗职数及竞聘考核方案根据学校当年的实际情况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符合学校当年事业编制岗位招聘条件的,可以应聘事业编制岗位。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七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学校不负责接收和保管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

第十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二级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岗位规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书》和相应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职数核定、招聘、转岗、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薪酬待遇核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等用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处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的发放、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员所在二级单位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为非事业编制人员建立工作业务档案,协助人事处办理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员所在二级单位应加强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业务培训。新进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参加校本培训,此外,专业技术人员还需参加岗前培训,聘用在教师岗位的具有按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权利。

第六章  考勤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寒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由人员所在二级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约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A岗人员的考勤按学校教职员工考勤管理规定执行,BC岗位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参照学校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员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依照劳动合同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分类考核。其中,A岗人员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BC岗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人员所在二级单位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办法或自定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人员所在二级单位应结合岗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BC岗的考勤及考核管理细则,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七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从聘用上岗之日起,按本办法和校内相关分配办法享受薪酬待遇,所需经费按学校经费原渠道解决。

第二十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岗位类别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并视学校财力状况进行调整。

(一)A岗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改革性补贴和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根据所聘岗位,结合实际工作经历和资历年限,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同类岗位的标准确定。

2.改革性补贴:按所聘岗位执行的工资津贴标准参照事业编制同类人员的计算办法核定计发基数。

3.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核发,A1岗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相应岗位标准计发、A2岗按所聘岗位相应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2)奖励性绩效工资(含综合目标绩效奖)由所在二级单位在学校下拨各二级单位的绩效总量范围内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或自定标准发放;

(二)B岗的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勤奖和特殊岗位技能津贴等五部分组成,按所聘岗位相应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12-2)。

(三)C岗的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全勤奖和特殊岗位技能津贴等六部分组成,分别按相应的岗位工种确定(详见附件3)。

      第二十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实名制,其薪酬待遇由所在二级单位制表、人事处审核后,呈送财务处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体制范畴,在职在岗期间实行社会化管理,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学校依法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后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体系,由当地社会保险系统核发养老待遇,不享受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一)学校可视财力状况,并结合当地社会统筹养老金水平与学校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AB岗退休人员计发生活补贴,具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二)C岗人员退休后纳入当地社会统筹体系核发养老待遇,学校不核发任何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AB岗人员可参加企业职业年金,具体由学校参照企业职业年金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离退休以及兼职、外聘等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管理,签订聘用协议,具体工作任务与薪酬待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商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附属单位或后勤实体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聘用和管理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岭南师范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岭师人事〔2018136号)和《岭南师范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岭师人事〔2019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事业编制人员A岗基础性绩效津贴标准表

2-1.非事业编制人员B岗工资津贴标准表

          2-2.非事业编制人员B岗工资津贴标准表

3.非事业编制人员C岗工资津贴标准表

4.岭南师范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年度竞聘转岗考核实施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