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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岭师离退〔2021191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岭南师范学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1215

 


 

岭南师范学院关于加强新时代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时代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教党〔202134 号)、《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时代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教办〔20215)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新时代关工委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关心下一代工作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

第二条 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时代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教党〔202134号)《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时代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教办〔20215号)等文件的要求,把关工委工作纳入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总体格局,纳入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纳入学校有关部门的责任范围。

第三条 学校关工委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全校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简称 “五老”),配合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群众性工作组织。以现职领导为主导,提出工作任务;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现职领导和老同志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四条 新时代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合补充,主动作为、协同创新,立足基层、注重实效”。积极为老同志有效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搭建平台、培育载体、创新机制,多方位、多形式关心教育青年一代健康成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加强组织建设,明确日常办事机构。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关工委组织建设的领导,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关工委组织建设成果,大力推进二级学院关工委组织建设,实现组织建设全覆盖。新的二级学院组建成立后,要及时成立关工委组织。要重视关工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建设,学校关工委办公室挂靠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选配服务意识强、热心关工委事业、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专人担任负责人,独立配备学校关工委专职办公室主任一名(科级编制),二级关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可由辅导员兼任。

第六条 加强队伍建设。要根据新时代“五老”队伍的新特点新变化,采取组织发动、典型带动、奖励促动等方式,动员更多有热情、有能力、有干劲的“五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着力提升核心层、巩固骨干层、扩大参与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结构合理的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要把“五老”骨干纳入学校“三全育人”队伍建设体系,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定期接受培训。二级关工委在尊重老同志意愿的基础上,组建各自特色的关工委工作队伍,为关心下一代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七条 加强班子建设。校级关工委建立“双主任”制,设主任2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名誉主任、顾问、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办公室主任1名。校关工委主任分别由1名现职校级领导和1名原校级退休领导担任;秘书长由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精心挑选有奉献精神、热心青少年学生成长和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担任关工委委员。二级学院关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数名。主任由二级学院现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中至少要有一名离退休老同志。

第八条 优化领导班子成员结构。学校党委要重视加强关工委班子建设,进一步配强关工委领导班子,特别要重视选好配强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党委发文任命。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变动,身体、年龄等原因缺位的,要及时补充到位,做到班子结构合理、有出有进、进出有序。

第九条 明确工作职责。现职领导主导重视到位,离退休老同志主体认真执行、主动作为,推动领导班子高效运作。关工委主任全面领导关工委工作;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主持分管的具体工作,定期向关工委主任汇报各自分管工作情况;秘书长协助主任做好关工委内外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关工委日常事务、财务审核、大型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和优化工作;委员配合学校对青年教职工和青少年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领,指导和帮助二级学院关工委工作的开展;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包括拟定工作日程、协调关系、沟通情况、汇总工作、编印简报等。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通过“老少结对”、上党课、作报告等多种形式,引导青少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扎实开展“四史”教育,特别是党史学习教育,教育青少年听党话、跟党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通过主题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 支持和帮助青少年全面发展。组织动员“五老”结合工作经验和专业特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帮助青少年提升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通过传帮带等形式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书育人能力。重视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促进青少年增强体质、提高审美能力、养成劳动习惯。当前要着重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加强思想引导心理疏导,注重解疑释惑;加强对青少年的人生规划指导,化解追星、“饭圈”等负面文化影响。

第十二条 促进和助力家校社区协同共育。巩固传统的学校“战场”,开辟社区“战场”,挺进家庭“战场”。要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实现主流价值观的有效传递,守护好网上精神家园,为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十三条 夯实关工委工作基础。学校关工委工作的基础在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学院关工委工作的领导,将学院关工委工作纳入二级学院党政工作体系,完善“党建带关建”的工作机制。校关工委要加强与各二级学院党委的联系,指导二级学院关工委开展工作,着力加强关工委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努力提升学院关工委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体制机制建设。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关工委主动作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全校师生广泛参与”的关心下一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处、安全保卫处、规划与法规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校工会、校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和饮食中心等相关部门为关工委委员单位,着力构建联合行动的长效机制,将委员单位助力关工委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及考核目标。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学校要明确1名校级领导分管关工委工作并担任关工委主要领导职务,真正发挥现职党政领导主导作用;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听取1次关工委工作汇报,研究工作,布置任务,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关工委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规划和党建责任制督查考核内容,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要及时向关工委传达、通报。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和有关德育、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党建工作等专题会议,要请关工委负责同志参加。要把关工委教育培训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保证关工委班子成员和“五老”骨干定期接受培训。

第十七条 学习制度。校级关工委每月集中学习1次,二级学院关工委每季度学习1次,主要内容为政治理论、形势政策、上级关工委的文件及有关指导精神,工作需要的新知识、新经验。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不断提高学习效果。进一步健全相应的工作会议、学习培训、请示汇报、信息简报、宣传交流等规章制度,提高关工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八条 总结奖励制度。要大力弘扬“五老”精神,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要大力宣传关心下一代工作典型,为全方位育人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第五章 综合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从思想、学习、生活、医疗等方面关心老同志,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活动场所、工作用车、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将关工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为“五老”发挥作用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对经关工委批准,为全校性组织的学生作报告、讲党课和参与教师培训等的“五老”,按现任同级职称教师课时费标准予以补贴;对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的驻会关工委领导和返聘的办事机构 “五老”的补贴,执行学校返聘人员有关规定对担负关工委工作的“五老”骨干,在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探望慰问,慰问费按学校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和坚持日常工作的“五老”,解决必要的差旅、交通、通讯、误餐、图书资料等工作经费。根据酬劳相符原则,给予学校关工委“五老”委员工作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主任、常务副主任:1000//人,每年12000元。

副主任:800//人,每年9600元。

名誉主任、校关工委委员:100//次,按参加活动的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岭南师范学院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