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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非师范专业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岭师教务〔2021179

 

 

 

校内各有关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非师范专业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1117日第18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教务处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211130

 

 

 


岭南师范学院非师范专业学生实习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非师范专业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非师范专业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安排、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包括认知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形式。

(一)认知实习是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二)专业实习是指学生到实习单位的相关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三)毕业实习是指学生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相对独立地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和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各二级学院应准确把握新时代实习的要求,坚持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积极应变、主动求变,加强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健全实习教学体系、规范实习安排、加强条件保障和组织管理,切实加强和规范实习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二章  教学安排

第四条  实习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实习时间为1个学期(如特殊情况应报教务处审批)。实习过程包括实习准备及动员、认知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实习总结等五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融合的环节。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课程标准,制订实习计划,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二级学院应打破理论教学固化安排,根据实习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合理确定实习流程。鼓励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实习的组织形式。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与实习性质,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中,实习单位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的,视为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跟岗、顶岗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对分散实习,二级学院应严格实习基地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对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也应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二级学院根据实习教学指导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的比例,每名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本届学生原则上总数不超过20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教务处及教学发展与质量测评中心负责监控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制定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对学生实习工作进行监管,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基地建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分散实习需要学生提出申请,且学院、实习生、实习单位须签订三方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实习单位应做好学生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实习前,学校或学院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保险。

第十四条  实习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实习生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实习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全体实习生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实习生平等协商确定,并经实习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二级学院应科学组织、依法实施跟岗、顶岗实习,严格学院、实习单位、实习生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级学院可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监督实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除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及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实习生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保障跟岗、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好配强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明确实习指导教师职责,保障学生实习工作顺利进行。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学生的全面管理与指导工作。学校指导教师定期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实习学生沟通。实习联络记录至少每21次,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记录至少每周1次。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加强学生实习信息沟通,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应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由教务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具备实习资格

(一)思想品德合格,遵纪守法。或虽有违纪情况,但能积极改正的。

(二)完成了实习岗位所需学科专业必修课程和职业教育必修课程的学习。

(三)身心健康,无明显的心理问题和沟通障碍,无重大疾病,胜任实习工作。

(四)符合所在学院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参加实习,经二级学院实习工作小组确定具备实习资格后,由二级学院安排补修实习。

(一)经二级学院实习工作小组确定,平时自由散漫、纪律观念较差。

(二)未完成实习岗位所需学科专业必修课程和职业教育必修课程的学习。

(三)经二级学院实习领导小组确定,沟通和合作能力较差或性格较为封闭内向或自我规划和学习能力较低。

(四)不符合所在学院的其他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在第八学期外出实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第八学期为实习学期的除外),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签订就业协议;

(二)无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必修课无累欠学分;

(四)毕业论文写作达到相应进度要求;

(五)所在学院的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职责

(一)制订或修订实习管理办法;

(二)成立学校实习领导小组;

(三)购买学生实习保险;

(四)协调全校实习工作;

(五)审核实习课程标准、实习计划等材料;

(六)协助建立校级实习基地;

(七)评选校级优秀实习学生和校级优秀实习指导教师;

(八)实践教学平台管理;

(九)协同二级学院、教学发展与质量测评中心完善健全实践教学体系,检查实习效果;

(十)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成立学院实习工作小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组长,主管实习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及联系人,系主任等相关教师担任组员,全面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制定实习课程标准,制订实习计划,选派指导教师,监控实习过程,完成实习总结。

(二)建立实习基地。为满足实习要求,每个专业应建立适量的实习基地,原则上每个实习基地容纳的实习人数不少于5人;签订实习基地协议书或合作协议书,填写实习基地情况登记表。

(三)制订实习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内容和方式、实习纪律、考核办法、实习时间分配、实习指导教师、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安排等内容;

(四)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实习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对实习工作全面负责;

(五)监控实习过程: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做好实习前各项准备工作;走访实习基地,做好走访记录;对学生分散实习,应安排指导老师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走访或电话咨询,做到有记录;填写实习统计表;

(六)完成实习总结:召开实习经验交流会,完成实习总结报告,表彰学院优秀实习生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

(七)完成实践教学平台的各项工作审核;

(八)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实习指导教师要做好实习学生的培训,现场或远程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实习考核。

(一)制定实习进度计划。按实习课程标准要求,根据实习计划,合理安排实习进程,组织参加实习的学生具体落实,并填写实习手册的相关文档。

(二)负责实习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管理、实习纪律,协助实习单位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三)指导学生实习。实习前布置实习任务,实习中走访实习单位,填写教师检查指导学生实习情况记录表,实习结束填写本科生实习鉴定表, 向学院推荐优秀实习学生,撰写实习总结报告。

(四)在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他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实习工作,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由所在学院批准。

(五)完成实践教学平台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学生的考勤与成绩评定工作,归档实习材料。将检查指导学生实习情况记录表和本科生实习鉴定表等相关资料报学院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习要求

(一)签订实习协议。参加跟岗、顶岗实习的学生需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所有参加实习的学生都要签订实习安全保证书,承诺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遵守实习纪律、完成实习任务。

(二)严守实习纪律。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三)执行请假制度。实习期间不得缺勤,如有特殊情况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因事请假半天以内者须征得校外指导教师同意;请假12天并外出者,须书面请假,经校内、校外指导教师同意,方能离队;因病或伤残事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特殊原因,请假37天者,须报所在学院实习工作小组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7天以上者由学校实习领导小组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外出的按旷课处理,累计缺勤一天,按旷课6课时处理;累计缺勤7天以上者,取消实习成绩,另行安排重修实习;请事假、病假累计10天以上者,须重修实习。

(四)集中实习的学生实习期间不得外宿,也不得擅自单人外出活动。在外地集中实习,往返实习地点要集体行动,若遇假期要离开实习单位的须提前申请,由班级统一报学院批准。

(五)分散实习的学生须提交申请,报所在学院批准,并制订严密的个人实习计划,在实习纪律、实习工作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与约束,保障实习质量,住宿和饮食情况需向校内、校外指导教师汇报,切实注意实习期间的个人安全。

(六)完成实习记录和实习报告。实习期间,应按实习课程标准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按时完成实习手册。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以实践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的教学计划外实习活动,在实习期间未修读的课程内容,由学生采取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平时成绩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评定,保留课程考试资格,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期间的体育成绩由体育工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学计划内的实习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教学计划外的实习考核结果不计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但可作为学生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就业单位推荐的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每位实习学生的实习情况写出评语并进行成绩评定。实习成绩应根据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实习报告填写情况、工作态度、 出勤情况等予以综合评分。总评成绩按实习周记占20%、实习报告占20%、实习鉴定占60%分别评定,实行百分制。

90100分:能根据实习课程标准和实习计划的全部要求,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知识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有独到的见解,并能体现一定的创新意识。实习态度端正、主动、好学,实习过程中无违纪行为。

8089分:能根据实习课程标准和实习计划的全部要求,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态度端正、表现 较好,实习过程中无违纪行为。

7079分:能根据实习课程标准和实习计划的主要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的总结,实习态度端正、表现较好,实习过程中无违纪行为。

6069分:能根据实习课程标准和实习计划的基本要求,完成实习任务,能够完成实习报告,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实习期间表现一般,无严重违纪行为。

59分以下:实习期间表现差,未能达到实习课程标准和实习计划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未能完成实习工作任务;(2)实习报告内容有明显错误,未达到实习课程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3)实习其间有违纪行为且屡教不改者,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因实习生本人原因给实习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由实习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报教务处备案。学院保存的实习材料包括每个学生提交的实习手册和学院整理的实习材料汇编。

(一)实习前需提交二级学院或教务处的实习材料包括:实习课程标准、实习工作计划、基地建设协议或合作协议、实习统计表、实习情况统计分析表、实习安全保证书、三方协议(跟岗、顶岗)等。

(二)实习后需提交二级学院或教务处的实习材料包括:实习周记、实习联络记录、实习指导记录、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实习成绩、实习工作总结等。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完成各类实习成绩评定后,要根据整体情况推荐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具体规定参见相关评选办法。

第六章  实习经费使用

第三十五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六条  应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防护指示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