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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教师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岭师人事〔2021171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教师创新创业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1117日第18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岭南师范学院

                       20211128

 

 

 


岭南师范学院教师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以及《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创业指在国内开展兼职、在岗创业和离岗创业等活动。

第三条  教师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人员应已聘用在学校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岗位6年以上。

(二)申请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所从事的工作或业务必须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近。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允许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

(一)正在接受违法或违纪行为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以及离岗对学校相关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人员。

第五条  兼职及在岗创业指教师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一)教师兼职或在岗创业的,须与学校变更聘用合同相关条款,明确约定兼职或在岗创业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学校可根据需要与教师、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

(二)教师兼职的,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在岗创业的,须完成学校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教师的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及考核均按《岭南师范学院教师分类管理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岭师人事〔2020292号)执行。

(三)校领导从事兼职,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从事兼职,按《岭南师范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岭师组2021144号)执行。

第六条  离岗创业指教师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凭借自身专业知识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一)教师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经学校同意离岗创业的,学校在约定的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所有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福利待遇。离岗期间,学校按本人离岗前一个月缴费基数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工资时,相应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二)教师离岗创业期间,学校暂停履行原聘用合同,离岗创业人员须与学校重新签订离岗协议,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离岗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三)教师离岗创业期间,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职称评审、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有效材料。

第七条  教师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期间,应每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情况,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应出具工作表现情况,并对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提出意见。考核结果由学校确定。

第八条  离岗创业教师返岗工作的规定:

(一)离岗创业期未满,个人提出回学校工作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返岗书面申请,由学校与个人协商确定后,个人提供与兼职单位终止合同或协议的证明材料,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安排相应工作。

(二)离岗创业期满,个人选择回到学校工作的,需在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返岗书面申请,学校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情况,按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安排工作。

(三)未按规定提交返岗书面申请,或者虽提交了返岗书面申请但到期15日后无正当理由未返岗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九条  兼职或创业期间,社会保险由学校按在编在册同类人员标准缴纳。教师发生工伤的,由学校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学校与兼职或创业企业约定补偿办法,兼职或创业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兼职和创业期间发生非工伤死亡的,由学校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第十条  教师申请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岭南师范学院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审议同意后提交人事处;

(二)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提出会商意见;

(三)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结果;

(五)签订创新创业协议、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教师提出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申请的,应按规定程序执行。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离岗。对违反规定擅自离岗人员,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兼职或创业期间,个人违反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学校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