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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岭南师范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岭师院办〔2021170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业经20211117日第18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院长办公室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211124

 

 

岭南师范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门户网站、二级单位网站、信息公开网站以及其他公开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和“一事一审一表格”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学校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治校。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院长办公室)牵头负责并具体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各信息拥有单位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能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应提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文单位、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学校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信息;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校外信息。

第九条 对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征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需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视情况选择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和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做好保密审查,填写《岭南师范学院二级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附件1)。可能涉密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填写《岭南师范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附件2)——各二级单位初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分管校领导签发——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并将《岭南师范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岭南师范学院二级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2.岭南师范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