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师院办〔2021〕169号
校内各单位:
《岭南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业经2021年11月17日第18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院长办公室反映。
岭南师范学院
2021年11月24日
岭南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深化学校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和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与服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相结合,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公开。
第六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学校对以下类型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机构设置、职能与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四)涉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举措的;
(五)涉及人、财、物、基本建设等重点领域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学校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办事程序;
(三)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招生计划、考生资格与录取情况,招生咨询、监督渠道和违规事件查处情况;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政策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奖惩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教职工福利保障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三)款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规划、统筹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院长办公室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起草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配合做好公开信息的发布和更新;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组织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对于其职能和业务范围内的信息负有信息提供、更新和解释的责任。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依照本办法规定需公开的信息,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或上网发布,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二级单位绩效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公布上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能切实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室举报,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校内单位、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