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补修、免修

一、学生补考仍不及格者,应按有关规定重修。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 1/3,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或未做实验累计达全学期总量 1/3 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必须重修。学生“旷考”、“考试作弊”,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二、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需对照变动后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免修,按规定不能免修的课程要申请补修。

三、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需对照变动后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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