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二、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三、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生退学处理须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