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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实习工作条例

作者:   编辑:食品工程欧海清   时间:2020-07-07   点击数:

教育实习工作条例

2017年修订

为规范我院实践教学,不断提高教育实习质量,根据《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岭南师范学院关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教育实习的工作步骤、内容和要求

第一条 教育实习的安排

(一)教育实习工作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实习时间为一学期。教育实习过程包括实习准备及动员、观摩见习、学科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教育研究实习、教育实习总结等六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融合的环节。

(二)实习组织形式。教育实习的组织形式分为分散实习、集中实习两种。整个实习过程由学院组织、管理。

集中实习是指学院在同一实习学校实习的学生一般不少于15 人,并安排了校内指导教师带队指导管理的实习形式。

分散实习是相对于集中实习而言的,是指学院在实习学校人数不足10 人的实习形式。分散实习的同学可以是个人单独实习,也可以是小组实习,可以是学生联系的,也可以是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

学院对集中实习的实习学校派出校内指导教师跟队管理、指导,分散实习可不安排带队教师,但安排相应教师指导、验收。

第二章 教育实习的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二条 教育实习成绩评定的内容

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科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教育教学研究、纪律表现等四个方面。

第三条 教育实习成绩评定的程序与办法

(一) 成绩评定程序。

1、实习生个人总结。

2、校外指导教师分别评定班主任工作实习和学科教学实习,实习学校给定综合成绩。

3、校内指导教师综合学科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实习学校给定的成绩、教育教学研究、纪律表现等五个方面情况评定综合成绩。

分散实习学生的最终成绩由校内试讲成绩、实习学校给定的综合成绩和实习后验收成绩三部分组成,其比率例分别为20%、40%、40%。集中实习学生的最终成绩由校内试讲成绩、实习总成绩组成,所占比例分别为20%和80%。

(二) 教育实习总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标准为:优(90~100 分,一般不超过所在专业实习生总人数的25%),良(80~89 分),中(70~79 分),及格(60~69 分),不及格(60 分以下)。

(三) 单项成绩占教育实习总成绩的百分比为:教学实习成绩占总成绩的50%;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占总成绩的30%;教育研究实习成绩占总成绩的10%,纪律表现占10%;实习中严重违纪,影响恶劣的学生由实习领导小组另行处理。

(四) 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应于实习结束后三周内完成,并及时做好“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小组”“优秀实习作品(包括教学设计、教学课件和教育研究工作实习类文章)”的评选、推荐工作。

(五) 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重修一般是安排参加下一年级实习;伪造教育实习成绩或教育实习成绩作假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学院的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由熟悉实践教学环节、并有较为丰富的教育实习指导经验的专业教师担任副组长,副组长协助组长全面负责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科教学论教师、

辅导员及其他教育实习校内指导教师。

实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学院各专业的实习大纲和年度教育实习工作计划。

(二)全面指导、监督本学院各实习班级的教育实习工作。

(三)遴选校内指导教师。所有学生都必须配备校内指导教师,负责集中实习指导的校内指导教师必须带队指导、管理。

(四)审查实习生实习资格;做好实习生思想动员和教育工作;组织实习生学习实习管理文件;按实习学校组成实习队和实习类别(分散或集中)组成实习队,遴选正、副队长。

(五)组织本学院教育实习经验交流会,评定实习成绩,做好教育实习总结和评优推优工作。

(六)及时向学校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七)做好实习经费的领取、发放、使用及其报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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