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员育人理念,促进外国语学院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才,加强外国语学院班主任队伍的建设和指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班主任,是指依据本条例履行工作职责,享受相关待遇的外国语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员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新生接待
及时审阅新生档案和信息,协助学院完成新生入校的必要手续。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党团组织建设
配合学院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团组织建设工作,对本班学生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追求予以引导、帮助和推荐。
第五条 班级组织建设
指导班级组织的建设,选拔和培养优秀的学生担任班委会成员,建设班干部队伍,并定期检查和监督班委会的工作。
第六条 班会
班会是班主任与所管理班级学生最重要的沟通和管理形式,班会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每学期应当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综合测评和各种奖学金的评审
知晓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及各种奖学金的评定情况,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反馈。
第八条 学生资助
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知晓班级贫困生认定情况、学生贷款情况和助学金的发放情况。
第九条 就业指导和服务
关心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情况,并给予指导和帮助,对就业存在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及时反馈至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紧急危机的处理
平时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和情绪状况,及时向辅导员、副书记、书记汇报问题学生的情况,遇突发事件,也应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关于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其他工作
班主任应当是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师益友,要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对学生在学业、生活等个人发展问题应当给予指导、建议和帮助。对有考研意愿的同学给予充分的鼓励与支持。
经常与学生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学生的需求,并将突出情况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反馈。
每个学期末班主任应向学院递交工作总结。
第三章 设置、聘任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外国语学院的各年级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十三条 班主任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从学院在职的教职工中选聘,报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发放聘书,并记入人事管理档案。每届聘期从担任班主任工作之日起至所负责班级学生毕业。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全院教职员工积极担任班主任,从事育人工作。班主任工作经历是外国语学院职称晋升、岗位考核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班主任在聘任期间内离开湛江一个月以上的,需向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离开湛江三个月以上的,需由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指定其他人代替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班主任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具体事务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补助和考核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年对班主任考核评定一次。考核结果为称职者,每人补贴1000元,与酬金一起发放;考核结果为优秀者,评为优秀班主任,另奖励1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下一学年将不再聘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定通过,自2013年 2013年9月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