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条 留学生住房由国交处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校不提供夫妇住房。
第三十一条 保持房内整洁和安静,房间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留宿外人。
第三十二条 房内设施及家具均为配套使用,不得加工改装或弃置门外;不得私配房门钥匙及自行在房门上加锁或换锁。入宿时办好借用手续,离宿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清点物品并如数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注意节约用电,遵守用电规定,超标用电者应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如在校外租房,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校外合法租房手续,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国交处登记住址。如果更新住房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一周内到国交处重新登记。否则,学校不予迁出,也不退房费。
第九章 保健医疗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来华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有符合中国卫生检疫部门要求的健康证明书。否则,抵校后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宜在华学习的疾病的留学生,应立即离校回国。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医疗费用自理。在校医院看病,凭学生证就诊。
第三十八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等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所需的有关费用,由肇事留学生自理。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须自费购买在华期间的医疗和意外保险。
第十章 旅 游
第四十条 留学生利用节假日到国(境)内外旅游,离校前应向国交处说明去向。旅行时要遵守中国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奖励条例
第四十一条 岭南师范学院汉语进修生奖学金
(一)奖学金授予对象:来我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长期语言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