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补考后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悔改者。
第三十四条 因属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而结业的本科留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理论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结业后补考),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跟本专业后继年级学生补作。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可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者和开除学籍者,只授予所学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如有意愿,可参加学校的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七条 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留学生,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1991]14号)和岭南师范学院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二级院(系)学位分评定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二)不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受到相应的处分后,经教育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学业考核有违纪、作弊行为受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补考所得学分(包括重修所得学分)累计在35学分以上(不含35学分)者;
第三十九条 仅因出现第三十条第三款情况而无法取得学位者,经学生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在受处分后学业有进步,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费用由本科留学生本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