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闭卷考试不准携带通讯工具等电子产品和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本、手册、纸张等进入考场。如将通讯工具等电子产品带入考场的,必须在发卷前关机,并集中放置在指定地方。违者视情节分别以违纪、作弊论处;
能否携带普通计算器(无储存功能)进考场由命题老师决定,并在试卷上注明。带入考场的计算器只供本人使用,不准借给他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书籍和资料入场。
(三)学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及必需文具(钢笔、圆珠笔、铅笔、普通计算器等)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验。证件不齐者不准参加考试;
(四)发试卷后,学生应先在试卷和考试用草稿纸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学生考试应独立完成,不得交头接耳、旁窥、抄袭、夹带、传递,更不准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违者以违纪、作弊论处;
(五)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擅自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六)考试开始后如试卷不清晰或有错误时,可举手发问,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高声说话;
(七)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学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擅自把试卷和草稿纸带离考场者,按违纪、作弊论处。
第六章 考核违纪与作弊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考核中违纪、作弊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一)考试违纪与作弊
1、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违纪:
(1)不携带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2)携带禁止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
(3)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
(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