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的,一律禁止在校外住宿。
第九条 已经毕业的留学生或丧失了岭南师范学院留学生身份的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搬离公寓。
第三章 公寓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十条 留学生进入宿舍,应主动出示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以便宿舍管理人员查验。来访人员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宿舍内探访。探访完毕,被访者应在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探访者离开时间。无有效证件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宿舍。
会客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14:30-22:00 客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周末及节假日 9:00-22:00 客人停留时间不超过1个半小时
第十一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反动物品进入宿舍。对携带物品离开宿舍者,宿舍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当事人应接受检查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增强宿舍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及自我管理能力,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生火、焚烧物品。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宿舍管理人员或学校保卫处。人为造成安全防火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按损失二至十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留学生宿舍出入口、走道、楼梯、天台门等公共部位必须保持畅通和空旷,不得在以上地方停放自行车或堆放物品。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宿舍要注意用电安全。禁止在宿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损坏、破坏宿舍供电设施,严禁盗用公用电源。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及纪律处分。因超功率用电而烧坏供电设施者,必须在赔偿损失后方可继续用电。
二、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 入住留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 离开宿舍房间时要锁好门窗,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通知公寓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公寓的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十八条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床位,禁止留宿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