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科留学生请假审批办法如下:
(一)因病请假
本科留学生请病假必须持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办理有关手续。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批准;一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及国交处批准;两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教务处及国交处批准;两周以上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到国交处报备。
(二)因事请假
本科留学生请事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并办理有关手续。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批准;一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及国交处批准;两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教务处及国交处批准;两周以上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到国交处报备。
第十二条 请假者须在请假期满后的第1天到所在学院报到销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逾期不返校以及不按时销假者以旷课论处。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一个月者应当休学。
第十三条 本科留学生假期回国,不得提前离校,并应按规定准时返校,逾期不返校者以旷课论处;其他时间离校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本科留学生享受我国法定传统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本科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可向所在学院及国交处申请放假1天。此类请假每年不得超过2次。
第三章 转学及转专业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本科留学生,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个别留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或原学校学习,需要转到其他专业或转学才可以继续学习;
(二)转专业、转学留学生需提交医院主治医生出具的医疗证明。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已转过专业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