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和公安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离校。
第三十六条 处分文件一式 3 份,一份送交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留学生所在学院,存入留学生档案,另一份在国交处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留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留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而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对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提出申述,申述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违纪行为中需要赔偿的物品价格按照购买价格赔偿。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岭南师范学院校际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遵照两校校级协议,校际交流学生(下称 “交流生”)经其所在学校考核推荐,进入岭南师范学院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岭南师范学院的规章制度,以及本校留学生守则。
第二条 交流生属于普通进修学生。
第三条 岭南师范学院对交流生实行两级管理方式:
(一) 国交处负责办理交流生的入学报到并提供相应外事管理和指导。交流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负责对教学事务进行指导;
(二) 交流生所在学院负责办理具体入系事宜,包括课程注册、书籍购买、课程信息获得等,并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除两校协议中涉及减免的费用外,交流生必须自行承担在岭南师范学院就读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交流生按照注册流程的指导前往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交流生除在所在学院进行主修课程学习外,允许在全校范围进行课程的选修。对于需要选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派遣学校的相关要求、个人学习计划以及兴趣爱好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