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可在开课两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经所在学院以及接收学院主管领导、教务处、国交处签署意见、审批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完成一学期以上学业的留学生,如其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全部通过考试和考核,且达到申请学院的入学标准,可以于一年级的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以及接收学院主管领导、教务处、国交处签署意见、审批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获得转专业批准的学生从下学期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转入后所缺的课程须跟下一届学生重修。
(三)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须本人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经所在学院以及接收学校教务处、国交处及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再报所在地教育厅国际交流处,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教务处负责注销该生的学籍。同时,该生应当先在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本科留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本科留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
(二)经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者;
(三)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九条 本科留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特殊情况经同意后,可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科留学生休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持医院病情证明书),经就读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国交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备案;
(二)应当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由就读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报国交处;
(三)休学的本科留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能享受在校本科留学生待遇,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四)因病休学的本科留学生,应回国疗养;
(五)本科留学生休学回国及回国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六)由我国政府资助的奖学金本科留学生在休学期间不能享受我校公费医疗待遇,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