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钱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组织或参与赌博及吸毒者一经发现,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对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并寻衅滋事,败坏校风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并愿意悔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多次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侵犯学校正当权益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并赔偿有关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非法经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自涂改成绩伪造证件、证明、伪造他人字或印章,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多次肆意毁坏公物、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超过一学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视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认定故意纵火并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无视和有意违反学校各种规定和规章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采取各种手段对新生进行威逼、利诱、恐吓,要求或强迫对方做出违背本人意愿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对采取各种手段尾随跟踪,骚扰、挑逗他人。对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干扰和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