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有损害校园文明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打工、从事经商等其他经营性活动,如果违反此规定,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有下述行为,妨害网络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盗用IP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者;
2.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网站者;
3. 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二)对有下述行为,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教唆犯罪者;
2. 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声誉者;
3.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禁止的其他内容者。
(三)对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造谣、诽谤、侮辱、栽赃、陷害、拐骗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1.策划打人、打架或聚众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加重处罚;请校外人员来校打人、打架的,一律加重处罚;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