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条 对本科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本科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如本科留学生系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奖学金生需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本科留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手续和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科留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共同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报国交处备案;
(二)退学本科留学生所在学校发退学决定书;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本科留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五)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本科留学生,国交处应及时通知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六)本科留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任何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交处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辅修
第三十二条 本科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科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