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交流生在按要求选择课程,并通过考核后,即可顺利获得相应学分。个人成绩单将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三个月内寄回派遣学校指定接收处。若收到的成绩单上有失实之处,请通过派遣学校与国交处进行联系,请岭南师范学院相关二级学院及教务部门做出核实与勘正。
第八条 交流生离校时应按要求做好离校工作。若需要提前离校,缩短交流学习时间的,应提前向派遣学校提出申请,由派遣学校出具同意函后方可离校。若需延长交流学习时间的,应提前在交流期限结束前至少一个月向派遣学校提出申请,由派遣学校与国交处商定。
第九条 通过院际交流协议前往我校交流学习的,参照上述相关条例及学院相关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岭南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留学生的住宿管理,保障留学生有一个文明、整洁、安静、安全的住宿环境,保障外国留学生的权益,根据《岭南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公安局临时住宿管理规定》、《外国人住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岭南师范学院留学生公寓由岭南师范学院国交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公寓用于接待外国留学生,入住的留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 岭南师范学院留学生公寓仅供本校留学生使用。在校住宿的留学生需遵循缴费住宿制。新生入学报到时,交纳住宿费。以后在每学期报到注册前交纳本学期的住宿费,超额的水电费自理。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应向国交处提出住宿申请,经批准后,持《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到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并按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调换。
第六条 留学生若在学习期间需要退宿的,应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交处同意后,到所在宿舍楼值班室和学生公寓中心结清费用,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七条 留学生退宿后再次入住公寓,需再次申请,手续和第一次入住相同。
第八条 留学生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应向国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需在国交处办理校外住宿登记后,依照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完成各项手续后,方可在校外住宿;未经